分类施策 建立和完善网贷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2018-09-23 07:51  中国证券报   黄国平

        网贷行业的合规检查和备案重启,提振了平台和机构长期利好发展的预期。在“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政策框架下(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2018年8月中旬,《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随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下发,拉开了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进行合规检查的序幕。目前,北京已率先启动了在统一标准下的网贷合规检查工作,上海、广东等网贷业重镇相继跟进。

  网贷风险化解和释缓手段实施,消除和减缓市场和投资者传染性恐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提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十项举措,指导P2P网贷行业通过兼并重组、资产变现、与金融机构合作等多种市场化手段,缓释流动性风险。

  网贷基本政策基调和平台功能角色进一步确认,为完善网贷行业监管体制,提高政策针对性和务实性指明了方向。2018年8月下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提出做好网贷风险应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间的分工和责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长效监管机制建立的前提与条件

  目前,在政府监管、行业协会以及平台自身的共同努力下,平台在积极准备迎接合规检查,拥抱监管,运行渐趋平稳。网贷行业是否能迎来彩彻云衢,则在于在合规检查之后能否真正建立起科学、合理、务实,符合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现状和功能定位,揭示中国网贷行业长期发展规律的长效监管机制。这种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又取决于行业层面上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重构与完善以及平台(机构)层面上业务模式的如何定位。

  我国网贷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曾表现出较强的民间金融属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这明显有悖于普惠金融的目标和原则。2016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展开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风险整治的有序推进,政府和监管层对网贷风险的认识和理解逐步深化,也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如网络借贷的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备案登记,小额分散等多项原则;业务透明化、资金安全化、经营合法化和重点风险点防范等多项措施控制和化解网络借贷各类风险。这些对规范网贷行业发展,重构互联网金融生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继而推动网贷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奠定了较好基础,做出积极准备。

  诚然,网贷行业生态重构与完善是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前提条件,同时,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和运行,亦为网贷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提供了抓手和依据。然而,网贷平台业务模式角色定位则直接决定了我们要形成什么样的长效监管机制,构建什么样的监管框架,达到什么样的监管目标。当下,网贷备案和合规检查的重启仍然是在平台信息中介定位下依据“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展开的。从保持互金专项整治工作和网贷合规检查的连续性来看,这本是无可厚非。毕竟,能够通过备案和合规检查平台最起码业务是真实的,经营能力是较强的,风险管控水平是较高的。

  备案和合规检查之后,网贷平台业务模式究竟如何定位,长效监管机制和监管框架如何构建是关乎我国网贷行业生存和是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事项。这确实值得政府和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研判,要以事实为依据,继而制定监管框架和长效机制。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定位(即P2P模式)是最理想的业务模式,甚至从金融脱媒、去中介化发展趋势看,P2P模式可能是未来金融终极统一模式。然而,当前的现实环境,无论从投资者、融资者、平台自身抑或当前的监管条件和互金生态环境看,对网贷平台的单一信息中介定位是很难达到的。

  完全信息中介定位可能是我国网络借贷行业未来追求的目标,但在当前的金融生态环境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我国绝大部分网贷平台可能迫于整治和监管压力,在短期能通过业务调整和经营整改顺利通过了基于信息中介定位的备案和合规检查,如果环境、监管、平台和行业发展确实不能满足网贷平台纯粹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即使有幸通过备案和合规检查的平台在业务和经营上也只能支撑于“一时”,而不能坚守合规于“一直”。更为严重的是,基于信息中介定位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和长效监管机制要么推倒重来,要么彻底取缔网贷行业。理论上,如果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业务发展存在严重的不相容,必然会导致各种监管套利现象大量存在,诱发金融危机、危害金融稳定。

  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方向与路径

  事实上,在8月下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上,已明确指出,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然后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这是首次在中央和国家层面上就如何建立网贷行业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指明方向。鉴于此,笔者建议基于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首先,要根据我国网贷行业真实发展现状,承认不同平台之间业务模式存在差异性。

  其次,分析和研判当前行业主要业务模式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主要业务模式按业务功能分类,制定相应的监管原则和标准。

  其三,根据当前行业主要业务功能分类监管原则和标准,制定科学合理、衔接有序、覆盖全行业监管体系框架,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业务模式,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分门别类地制定能够反映当前行业发展现状,又能体现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标准和细则体系,从而形成具有可预见性、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长效监管机制。

  最后,在网贷备案和合规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建立的监管框架和长效机制,对通过备案和合规检查的平台尽快颁发金融牌照,实施持牌经营,以便在政策和制度上将合规网贷平台纳入正式监管体系。平台金融牌照可根据平台业务特点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发放,随后根据牌照的许可业务类型和特点实施差别化按功能分类监管。

  对于定位于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在坚持和完善“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基础上,针对平台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投资门槛,强化投资人与平台的议价能力。鉴于定位于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不承担来自于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对平台自有资本的要求可不必太高,重点在于评估和监控平台可能存在的包括技术风险在内的操作风险。

  对于定位于类银行业务的网贷平台。当前可能的可行办法是,鼓励与中小商业银行兼并重组,这一则解决了平台从事银行业务的牌照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网贷平台利用自身的金融科技优势赋能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从而实现合作双赢。不言而喻,实现了与商业银行兼并重组的网贷平台,在监管上也自然纳入了商业银行的监管范畴。

  对于业务模式介于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间的网贷平台,根据平台的业务业务类型、风险特征和大小等,在准入门槛、自有资本、投资人要求,经营区域、管理团队、准备金规模等方面通过制定各类监管细则予以明确界定。例如,对于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网贷平台,平台功能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中的特设机构(SPV),对这类平台的监管可参考和借鉴监管SPV机构的经验和手段进行规范管理;对于混合中介模式平台(如平台设置风险保证金,平台联合第三方担保等),以参照银行监管为基准,然后可根据平台所采用风险缓释工具(如风险保证金、第三方担保、保险工具等)特征类型和风险缓释水平,给予平台诸如资本要求、准入要求等方面特许和放宽,便于平台根据业务特征和类型持续、顺利开展业务。

  我国网贷行业是否能真正实现持续、健康和有序发展,在于是否建立起符合网贷行业发展现状和功能定位,揭示网贷行业长期发展规律的长效监管机制和科学监管体系,而这又取决于行业层面上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重构与完善,以及平台(机构)层面上模式定位。当前,我们需要立足网贷行业真实发展现状,完善和提升行业和平台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外部长效监管机制和监管构建,促进我国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

        作者:中国社科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 黄国平

责任编辑: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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