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晚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炉,至此,引导22万亿元银行理财转型及未来发展路径的监管框架基本搭建完成。
银保监会明确,银行可以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总体一致
办法明确,理财子公司是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包括: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以及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几项核心内容,在办法中依然体现。比如,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办法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业内人士表示,有志于在资管行业大展拳脚的商业银行,预计都会试图获得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牌照。
这张牌照并不好拿
事实上,银行也已纷纷布局理财子公司。包括四大行在内,当前已有20家银行公告拟设立理财子公司。
但这张牌照并不好拿。根据办法要求,绝大部分总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以下或理财总规模在6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己被拦在门外。
此外,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也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压力。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自有资金可投自身发行的产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哪些修改?
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允许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产品。
办法则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了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过,办法在投资比例等方面给予了限制。
具体看,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据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监管在比例限制上较严格,同时进一步规定了业务和产品之间不能进行利益输送。
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相对分离,意味着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后,理财子公司自身和其他投资者同等地位,都按照市场原则和商业原则进行,定价都要是公平的市场化原则,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原标题: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办法落地,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