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意味着个税综合化改革迈出关键步伐,将推动个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转变。
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个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此次个税法大修是有序推进个税综合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综合计税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缓解分类税制下税负不公平问题,增强纳税人的认同感。
综合计税是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的基础。相比一审草案,二审草案的一大新变化是,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之前是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这充分考虑到了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的现状。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个税改革中增加该项专项扣除因应了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但在专项扣除的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难题有待解决,亟待相关实施细则出台。
对于社会热议的个税起征点,二审草案仍维持每月5000元。一方面,此次个税改革是综合改革,除了起征点升至5000元外,还增加了五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这体现了综合减税思路。另一方面,起征点将根据人均基本消费支出、劳动力负担系数、CPI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对于税率级距调整,低档税率级距的扩大、45%最高边际税率,体现了减税主要是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思路,有利于收入相对较低群体的实际税负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