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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著名理财家刘晏:主持盐政奠定盐法之基石 开创缉私制度之先河

2019-06-24 12:34 新华出版社

自隋开皇三年(583 年)至唐开元九年(721 年)的一百三十八年中,封建政权对盐业采取了完全放任自由的政策,不仅不实行专卖,连盐税也不征收。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封建政权对于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放松,而财政开支日渐浩繁,至唐朝中期,实行盐专卖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元九年(721 年)开始征收盐税。三十五年后,至载德元年(756 年)开始实行盐专卖。以后各朝沿而不改,盐专卖连续实施了一千二百多年。 

755 年,爆发了“安史之乱”,唐朝由盛世转入大乱,此后藩镇割据,边境战事不息,军费浩大,而中央政府所能控制的仅四川、江南等地。人口流移,户籍耗散,唐朝廷只能依靠盐利。756 年,平原太守颜真卿在河北、江南租庸使第五琦在江南先后开始实行盐专卖。当年,第五琦被任命为新设置的“诸州榷盐铁使”,盐专卖法推行至全国各地,“尽榷天下盐”。 

第五琦的榷盐法仿照汉朝桑弘羊的盐法,实行民产、官收、官运、官销的完全专卖。“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亭户所产盐由官府全部征购,各地设立盐官负责运输、销售。这一方法虽然能带来若干实利,但需要有强大的政府机构为后盾,并需大量征发徭役,使得民怨沸腾,效率不高。 

762 年,户部侍郎刘晏创立了“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通商法,与后世就场专卖法类似,对盐业实行部分专卖,取得成效,奠定了后世盐法的基础。这一通商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民制官收。政府对盐业的专卖以控制生产为主。在全国主要产盐区设立四场、十监,负责生产、统购。四场即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十监即海陵、盐城、新亭(以上三地今属江苏)、临平、兰亭、永嘉、嘉兴(以上四地今属浙江)、大昌、富都(以上两地今属四川)、侯官(今属福建)。在这些地区设场官、盐监招募亭户进行生产,官府奖励增产,“遣吏晓导,倍于劝农”。亭户免除其他杂徭及租税,所产盐由官府统购。“自余州县,不复设官”,裁撤原负责行销的庞杂机构。 

二、商运商销。允许商人向官府场监批发官盐贩运,批发价格中已包含了官府的盐利在内。商人批得盐后,“纵其所之”,可自由运销各地。只是在运输途中还必须向沿江河运输要路诸道(道当时是唐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缴纳通过税“榷盐钱”。此外销售即不再征税。 

三、控制盐价。为防止因商运商销造成商人垄断盐业,又规定在各地设置“常平盐仓”,贮存官盐。交通不便,商人不愿前往之处,即由官府调运常平盐仓存盐至当地发卖。当某地商人哄抬盐价,官府即发卖常平盐,平抑盐价。而当商人竞相降价,官府即乘机收购贮藏于常平仓,调节盐价。 这样即可控制盐价、缓和社会矛盾,而官府又能名利双收。 

四、严格缉私。缉私制度起于刘晏。当时官府规定在淮北、岭南和江南地区设立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埇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衮郓、郑滑十三个巡院,负责巡查盐商是否夹带私盐(无政府批发单据或超出批发单据的即为私盐),发现私盐“论罪有差”,并没收盐及资产、运输工具。此外,这十三个巡院还负责视察各地盐价,随时报告盐铁使,以决定是否收、放常平盐。 

刘晏任户部侍郎又兼盐铁使,主持盐政近二十年,把政府盐利收入从四十万缗提高到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刘晏死后,有人建议恢复官运官销法,但在朝廷讨论时,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刘晏的盐法一直被沿用。 

刘晏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理财家,他主持盐政之所以成功,不仅仅在于立法稳妥,更主要的是他任用清廉官员,提高行政效率,尽量避免采用直接的行政手段来实施盐法。而在他死后,大多数继任盐铁使都急于提高盐价,穷征暴敛,使商人、消费者都陷入困境。在实行榷盐之前,盐价十钱一斗。第五琦实行专卖时一下子提高到一百一十钱一斗。到刘晏死后加至三百七十钱一斗,盐利达刘晏时的三倍。官盐价格飞涨,百姓被迫买卖私盐,巡院屡禁不止,私盐处罚屡次加重,贞元年间(785—805 年)法律规定盗卖池盐一石者处死,犯私盐一斗以上脊杖,没收车驴。能捕得一斗私盐者,赏千钱。买卖双方、货栈、接洽人等关系人都一样论罪。盗刮碱土一斗,比私盐一升。刑法虽酷,但官府腐败,官盐质次价高,销售不旺,盐利收入减少。私盐大为兴盛,在官府重刑逼迫下,私盐贩铤而走险,唐末农民大起义首领黄巢正是私盐贩。

在私盐流行同时,藩镇割据,各地盐利逐渐被军阀侵夺,不再入朝廷。与长安相距不远的解池也被军阀王重荣擅夺。唐僖宗时企图派盐铁使接管解池,王重荣以此举兵造反,僖宗被迫出逃。不久,唐朝灭亡。可见盐利在唐末已与朝廷命运紧紧相连了。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立法史》,2019年3月新华出版社出版)

《中国经济立法史》

作者:郭建

新华出版社丨2019年3月

责任编辑:黄采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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