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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财政收入全靠农民 地主阶级赋役全免

2019-07-04 15:30 新华出版社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借以维持生活的源泉。简言之,就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借以维持生活的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中国古代强有力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政府,也正是建筑在极为繁重的赋税基础之上的。

在中国古代,赋税是封建国家对居民进行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除了这种掠夺劳动成果的方式之外,古代封建国家还直接役使人民人身,强制人民无偿提供各种劳役,即古代社会特有的徭役剥削方式。因此在中国古代,往往赋税与徭役合称为赋役,都是封建政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中国古代赋役的种类繁多。赋税,一般指对居民按土地、资产征收的带有资产税性质的田赋、户税,其中田赋最为重要,往往又称为田租、田税、地税等。此外,赋税一词还包括封建政权按居民人户和人口征收的户赋、算赋、口赋、身丁钱米、丁银之类的人头税。役,除了征发无偿劳役的徭役之外,还包括兵役、各种职役、差役等。在历史上,往往允许向官府缴纳实物、货币代替实役。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代役缴纳的货币和实物与赋税合一,又出现新种类的实役。这种役合于税、税外又生新役的现象在古代循环不断地发生着。此外各种杂税也层出不穷。

赋役虽然是向社会居民征发的,但地主阶级往往可凭借政治、社会特权身份而免除赋役。即使地主所纳赋税也是向佃农剥削来的地租的一部分,所谓“税出于租”,是农民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赋役的负担主要落在农民头上。

赋役是封建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而也是封建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部分内容的经济立法很早就被正式纳入了封建法典,是正律的重要内容。

赋役制度的产生

早期国家赋役制度的雏形—“贡助彻”

夏商时代国家剥削居民的制度,据现有资料还不能完全判明。公元前5 世纪战国时期的孟子曾说过:“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这句话是否是对夏、商、周三代赋役制度的总结,后人长期争论不休。由于缺乏文献资料,在战国时期回顾夏、商、周三代的史实,实际上已经很困难了。早于孟子近一百年的孔子就曾说过:“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根据考古材制分析,殷商时代虽然已进入了青铜器时代,但农业生产工具仍主要是木、石、蚌、骨器,也没有大量使用畜力的例证,农业仍处于原始锄耕阶段。在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下,只能依靠集体经营耕作才能维持生存。甲骨文中有“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王往以众黍于冏”“贞,惟小臣令众黍”等描述集体生产的记载。古代民歌《诗经》中也有很多类似描写,“十千维耦”“千耦其耕”等。因此,即使夏商时代确实有贡助之类的制度,也不大可能是对个体农户的剥削方式,可能只是农村公社对领主、贵族、国王的一种贡纳。另一方面,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剩余劳动的产品也很少,按收获量的若干分之一进行榨取也应是后来的情况。然而,无论如何,“贡助彻”毕竟是中国古代赋役产生的第一步。夏代尚处于国家的雏形阶段,其政治法律制度还处于原始低级阶段。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很可能只是夏后氏向各部落、村社征收的贡献。贡字有“任土作贡”之意,是向夏后氏贡奉本地土特产的习俗。不大可能是像孟子所说一夫耕种五十亩,十分之一上贡给夏王那样严密的制度。商代国家机构比夏朝发达,法律制度可能也较进了一步,对村社的剥削更进了一步。所谓“殷人七十而助”,“助者,籍也”,籍是借的意思。

一般认为,这时村社成员除了耕种自己份地之外,还要耕种属于贵族的公田,公田的收获物属于贵族和国王。这是一种力役剥削制度。据后人的注解,商朝已出现了井田制。籍法即是井田制的剥削制度。

“贡助彻”中争论最多的是西周实行的“彻”。彻字本意含有收取、治理、通达等多种含义,随着各人对彻字理解的不同,而产生了互相矛盾的各种各样对彻法的解释。很多人按通达之意去解释。宋代朱熹认为,彻法是“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

明朝人崔述则说:“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都认为彻法就是通力合作耕种,通计收获谷物而分成缴纳王室,因此它是一种实物分成剥削制度。西周时农业生产已有一定规模,除了公田之外,份地上的生产剩余品逐渐增多,已有可能实行分成剥削。国家有可能统计村社的收获量,十取其一,“其实皆什一也”。这时原始共同体的村社也已逐渐成为国家的基层统治机构。《周礼》称:“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仍然保持着氏族公社的遗风。同时,又以“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表现了氏族机构向国家机构的过渡。因此,在共同劳动耕作的基础上通力合作,通过一共同体的产量,由一身二任的比邻闾里组织为国家征收十分之一的收获物,所谓“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比较可能的。

“贡助彻”实行时期长达一千余年,是早期国家赋役制度的雏形。由于这时分邦建国,各诸侯国都是一个个小国,土地私有制还未发展,因而这种国家剥削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国家与领主合一,赋税与地租合一。

赋税的出现

至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铁制农具、牛耕的出现,淘汰了集体使用人力的耦耕制,个体生产、小农经济开始形成,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了革命性的变化。土地制度的变化,也使自耕农经济有了巨大活力,并使国家的赋税与地租分离。统治阶级的剥削对象从村社逐渐转向有权独立支配生产物的个体农民。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纷争兼并,战争频繁。宫殿和城池的营建、诸侯的朝聘会盟等费用直线上升。仅《春秋》所记载,在 242 年中,军事行动即有 483 次,朝聘盟会 450 次。这些都需耗费大量的资金。同时,各诸侯国不断加强君主集权。“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原来的公田收益及十分之一的彻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统治者需要。适应新的土

地制度、新的社会形势的赋税制度应运而生。

春秋初期,公元前 685 年前后,管仲率先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 的制度。衰,是等差的意思。相地而衰征即按照土地的质量差别征收租税,开了履亩而税,按土地征税的先河。公元前 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即按个人所有的耕地面积征收地税,一般以此作为中国田赋的开始。初税亩的具体制度,据东汉人杜预的解释,“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逐以为常”。即在原对公田及村社征收十分之一的基础上,按每个农民份地上的收获物再征十分之一,即总共征十分之二。这种制度很快在各国得到推广。公元前 543 年,郑国子产执政,推行改革,也开始履亩而税,郑国人大为不满,民间歌谣传唱:“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

过了几年由于采取履亩而税,确认土地的私有权,因此又逐渐得到了拥护,民间歌谣又传诵:“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处于边远地区的秦国也于公元前 408 年实行“初租禾”,即按土地面积征收租税,按收获物分成定租税额。

古代租、税二字常常通用,直到东汉人许慎所编《说文解字》仍称:“税,租也。”

除了田税之外,赋也同时产生了。赋字原意是指君主及各级诸侯、宗主对下级臣属征用军马、弓矢、甲盾之类军用品的意思,因此由表示军备的“武”与表示财富的“贝”组合而成。以后使用范围渐渐扩大,凡上级向下级征收物品都可以赋为名。如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说文解字》称“赋,敛也”,敛是收集、征收的意思。

而各种物品的征敛最后总是落在土地之上。鲁国在实行初税亩以后的第四年,又“作丘甲”,以土地单位丘(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可能指一个小领主所拥有的土地),作为征发军用甲胄的单位。公元前 548 年楚国妫掩任司马,管理有关军用品供给的事务,实行“书土田、度山林……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盾之数”。即调查登记全国耕地,作为征发军用品的依据。公元前 538 年,郑国子产“作丘赋”,即也按土地征发军需品。鲁国在公元前 483 年又进一步“用田赋”,在田税之外,又按田履亩征收军赋,这样赋与税渐渐合一,无所谓军用民用。其区别仅在于税专指按亩征收谷物;而赋则按土地所有者的财力、拥有的地亩面积,征收货币和各种实物。

战国时赋税制度的详细情况,由于缺乏史料,还不能完全搞清其具体税率、征收方法、税额估算等制度。从一些史料分析,对于拖欠国家赋税者使用刑罚惩处,甚至动用死刑。如赵国赵奢担任田部吏,主持征收租税,而平原君赵胜家欠税,“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这是由于平原君赵胜是贵公子,罚不加尊,杀其用事者以警告之。一般平民百姓若欠税处罚当更重。赵奢之后被平原君推荐给国君,“王用之治国赋,国赋大平”。齐国对于农民欠税逃亡者也使用刑罚,“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征收赋税的税率可能并不固定。《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赵简主出税者,吏请轻重,简主曰:‘勿轻勿重。

重,则利入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束无私利而正矣。’”可能税率、税额往往按当时财政需要而加以确定。征收的时期虽然一般应在田亩收获之后,但“上征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

赋税制度虽是从履亩而税产生的,但在战国时期,垦荒极为兴盛,土地的测量,评定地产,自然有困难,特别是在战争兼并极为剧烈的战国后期,赋税有相当比重是按人户、人口平摊的。魏文侯时,“户口不加,而租入岁倍,此由多课也”。尤其是在秦国,极力推行垦荒,并招徕毗邻的人多地狭的三晋(韩、赵、魏)之民至秦定居,尽力务农。垦荒后耕地扩大,使测量、评定难以进行。为了鼓励民众垦荒,商鞅变法时,按户征赋,改变原来按土地拥有量征收军赋的旧制,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另一方面,小农经济一开始就是以男耕女织为特色的,政府需要的大量纺织也来自对人民的剥削。征收纺织品必然以户为单位,按土地则无从可征。因而赋逐渐成为一种人头税。后人指出:“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秦统一全国后,人头税性质的赋制即推广至全国。

徭役的形成

除了赋税之外,徭役制度也在春秋战国时形成。徭役包括兵役、力役及各种杂役。古代农民在助耕公田为领主提供劳役地租的同时,还必须为领主提供各种劳役,诸如筑城、修建宫室、坟墓等。当发生战事时,还必须充当步卒,追随领主的战车出战。春秋战国时,战事频繁,步战逐渐成为主要作战形式。筑城、开沟、修建宫室等力役征发也更为经常,因而古老的服役惯例逐渐上升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战国时出现了专门的《徭律》及其他法令。

据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徭律》《傅律》记载,战国末年,征发徭役的制度已相当严密。《傅律》是规定男子成年登记服役的法律。“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睡虎地秦墓墓主喜,17 周岁时“始傅”。

战国时各国制度虽有不同,但估计服役年龄大约都在 17 岁。秦《徭律》规定:征发徭役担搁延误,要罚二甲。服徭役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 六至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十甲。服徭役的徒众在本地筑城,城在一年内毁坏,原主持工程官吏有罪,仍由原筑城徒众修复,而本年度徭役照常征发,不得扣除修复的时间,等等。

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当时势紧急时,征发力役、兵役则无时间限制。公元前 260 年,秦赵长平会战,秦军包围四十万赵军,秦王亲至河内郡,“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为应付不同征发的各种徭役,农民的农业生产进程被打乱,这已是战国时的普遍现象,因而当时的思想家如孟子、荀子都有“勿夺其时”的主张。

战国时凡有一定身份者皆可以“复”,即有免服徭役的特权。贵族官僚享有这项特权,还可以荫附各种随从人口。“士卒之逃事状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一国之中,贵族官僚隐匿的逃户可达万数之多。

总之,至迟到战国中期,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大概轮廓已经确立,对土地征收田税,对人户征收户赋,对劳动者征发徭役,建立了较完整的封建国家剥削形式。即孟子所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主张税、赋、役不能同时征敛征发。而这个制度以后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立法史》,新华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

责任编辑:黄采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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