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拆穿金亚科技造假把戏 行刑结合有力震慑欺诈发行犯罪

2018-07-03 08:3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徐昭

  日前,证监会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全面查处,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采访证监会一线办案人员,深度分析金亚科技欺诈发行案的涉案特点,并揭露其财务造假手法。

  专家表示,只有将行政手段、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三者密切结合,有效加大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犯罪惩处力度,才能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办案人员深度剖析造假手法

  金亚科技成立于1999年11月,是昔日创业板“28星宿”之一(创业板开板首批28家上市公司),堪称创业板元老级公司。

  证监会调查发现,金亚科技为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109%。

  “金亚科技实控人十分懂得利用利益笼络人,打造了一条完整的造假利益链条。这就造成该案具有许多不同一般欺诈发行案的特点。”证监会办案人员表示。

  一是涉案主体众多。金亚科技作为创业板首批挂牌28家企业之一,头顶“优中选优,种子选手”的光环,但是背后实际上隐藏的却是一批冒险家、投机分子干着蒙蔽市场的不法勾当。具体来看,实控人多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造假行为,且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此外,金亚科技IPO相关中介机构不作为,甚至严重失职,为其出具虚假报告,合谋造假。

  二是涉案地域范围广。该案涉案地域横跨南北、穿越东西,分布在20多个省区市,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

  前述办案人员表示,金亚科技作案手法多样,十分具有迷惑性。

  一是“虚虚实实,真真假假”,穷尽各种手段。为虚增利润,相关涉案人员“无中生有”,不仅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甚至还私刻公章、伪造银行单据、伪造询证函,“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变小为大”,夸大与客户之间业务往来规模;“化整为零”,分拆客户子分公司单独记账,每家做一部分假,对账时摆“迷魂阵”,通过串户方式增加调查难度;“伪金融创新”,先签订框架协议,再伪造补充协议,夸大销售额,改变销售模式为分期收款方式,期末伪造达到确认收入条件,提前确认收入;“假戏真做”,收入是假的,却有真实资金收付,还开具发票,实际是资金体外循环。

  二是“抓大放小”,虚增收入类型主要是软件产品,因为软件毛利率高,还能享受增值税与所得税税收优惠,降低造价成本。

  三是“避实就虚”,虚增存货类型主要是软件。当期硬件结平,期末留软件,难以盘点核实,蒙混过关。

  四是虚增客户类型主要是偏远地区企业,或者是多头管理难以对账的企业,刻意增加办案人员审计核实和调查取证难度。

  “尽管如此,经过我们调查人员的不懈努力,还是基本查清了金亚科技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前述办案人员强调,目前已初步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将依法严肃处理。纵观整个案件的处理,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采取“当罚必罚,当重必重,当移必移,中介机构一并处理”的原则,持续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为公司戴紧箍咒,给中介机构敲警钟”。

  严厉惩处意义重大

  “金亚科技是创业板的老牌公司,也曾因财务异常被处理及受到媒体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这次因其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甚至以虚构客户、业务、回款和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造假骗取首发核准,证监会进行全面查处,深交所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有助于改善市场生态,捍卫规则严肃性。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表示,IPO环节违法犯罪直接从源头上扭曲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严重扭曲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参与相关公司发行或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往往损失惨重,带来对于市场信心的严重冲击,直接影响着中国资本市场有序建设,“证监会顶格处罚既往的违法乱纪行为是严格监管的具体体现,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是依法监管的必要实践。全面查处和严厉惩戒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是发展公平公正的中国资本市场必要步骤”。

  “金亚科技欺诈发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信用是资本市场底线之一,欺诈发行同样触犯了这一底线,理应查处。”国浩律师事务所集团执委、国浩律师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刘维表示,欺诈发行是金亚科技后来在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根源。某种程度上,金亚科技欺诈发行的成功,助长了实控人等相关方进一步实施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刘维认为,证监会依法依规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全面查处,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欺诈发行等损害投资者利益,遏制挑战证券市场诚信底线的行为。

  多措并举提升违法成本

  “惩戒企业违法行为,必须保证其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才能让其减少混水摸鱼的心态。”田利辉认为,相关中介机构是发行工作的专业人士,需要严惩不贷。在国外,一次欺诈发行往往会导致相关中介机构破产。

  “近年来,证监会、交易所就退市修订完善了规则,针对其他公司已有操作先例,金亚科技案应按流程实施,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郭雳称,这一过程中,须注意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提醒警示,相关机构可采取先行赔付的做法,而后续民事赔偿诉讼料将跟上。

  目前,深交所已对金亚科技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关于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田利辉认为,需要明确赔偿责任,追责有关机构;落实控股股东义务,履行回购等发行承诺;发行人和保荐人等有关机构需要根据法律和规则,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责任。

  刘维建议,加大发行环节举报奖励力度。以金亚科技为例,其承销保荐费高达1600多万元,与此相比目前顶格30万元的举报奖励,对于遏制类似的欺诈发行难起作用。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对于欺诈发行的有偿举报,一般是上不封顶的,如美国规定奖金比例可高达罚款金额的30%。对IPO企业,应设立投资者保护专项基金,从IPO募集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投入基金,以在未来发现欺诈发行时赔偿投资者。

  此外,刘维还认为可仿效欣泰电气一案,由保荐机构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偿适格投资者的损失。

  进一步加大行刑结合惩处力度

  证监会此前表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证监会强调,本案移送是证监会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惩戒体系遏制IPO环节违法犯罪、净化市场环境的重要工作举措。

  但是,业内人士认为,推动行刑结合、加大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仍存在一系列挑战。

  田利辉认为,如何将民事赔偿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最大挑战。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而言,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层面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顶层法律制度框架。三者在不同层次,相互支撑、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对欺诈发行等的制约体系。但是,在执行层次和细节步骤存在诸多协同工作的不平衡和不充分。

  “如果只将金融监管视为行政行为,那么往往惩戒力度有限。”田利辉表示,只有“行刑结合”,将行政手段、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三者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有效加大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证券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才能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防止金亚科技多次弄虚作假的情形再现。

  田利辉建议,明确欺诈发行实际是金融诈骗罪,同时修改刑法,延长刑期,提高罚金上限,实现罪罚相适,以满足打击和威慑证券犯罪行为现实需要。还应考虑在证券市场上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有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是落实证券市场法律责任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处罚尺度上有所差异,在衔接与区分方面,理论和实务界有时也存在不同认识,这在金融领域其实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郭雳表示,除了宣传教育投资者,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系统的沟通协调,形成更为清晰、符合法理和实际的指南。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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