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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中国经济立法史》

2019-03-11 08:41 新华出版社   郭建 著

《中国经济立法史》

郭建 著

新华出版社 2019年3月

ISBN:978-7-5166-4490-4

定价:68.00元

中国历史/法制史

编辑推荐:

大学经济法专业的首选教材。

一部描绘中国经济立法发展和演进的历史长卷,学习经济法学之首选。

通过阅读本书,更全面、更系统地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遗产,了解历史传统及其影响。

内容简介:

《中国经济立法史》探究中国经济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全书结合中国古代和近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剖析了中国历代经济立法活动的历史脉络,融政治、社会、经济、法制于一体,客观评价中国经济立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作用及影响。作为法制史的一门重要专题史和法学的分支学科,中国经济立法史着重于研究经济法律制度的制订、主要内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执行情况,并尽可能总结历史经验,探讨其成败得失。

精彩试读:

中国古代经济立法的历史沿革

传说周公在西周建朝之初所撰的儒家经典《周礼》一书中,已经有了大量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对土地的分配、贡赋的征收、劳役的征发、畜牧的规则、山林的保护、市场的管理等方面都有规定。宋代王安石称:“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可见,《周礼》中的所涉及的经济制度,实为后世经济立法的滥觞。这些制度虽然不可能全为西周的制度,但毕竟也有若干西周的制度在内。因此,将西周作为中国经济立法的开始阶段应是较为妥帖的。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大多还带有原始共同体的习惯、惯例形式。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急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政治、经济思想发生大变革的时代,经济立法是各国实施改革的重要工具;经济立法的形式往往是国君发布的诏令。如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轻重法”和“官山海”、魏国的“平籴法”等。中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李悝的《法经》,就其篇目而言(盗、贼、捕、囚、杂、具),可以说是比较单纯的刑法典。商鞅受《法经》至秦,改法为律,以法律推行改革,全面推行农战国策,大量经济方面的法令因而与正律并行。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徭律》《司空律》《均工》等都具有经济立法的性质。

秦国统一六国后,基本上保持着原有的法律制度。汉朝建立后,针对汉初经济凋敝的状况,萧何制律时在《法经》六篇之外,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将经济法规正式并入法典。西汉是古代经济立法重要发展时期,汉武帝统治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令,如《盐铁官营法》《均输平准法》《缗钱令》等,对解决当时中央集权政权的财政困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法令以国家严格统制社会经济为特点,对于后世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初期,封建王朝对于社会经济的控制有所放松,经济立法以土地、赋役法规为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经济立法在各代正律中都占有一定的篇幅,如《厩库》《户婚》《擅兴》《杂律》等篇目中都包含很多经济立法的内容。此外,在各朝法令中也有很多经济立法,如均田令、占田令等。唐《永徽令》中关于经济立法的有:《户令》《田令》《赋役令》《关市令》《厩牧令》《仓库令》等。唐朝中期开始,经济立法大量增多,大多以横征暴敛为特征。这一特点影响直至唐朝灭亡及五代时期。

两宋是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其表现为:立法活动频繁,法规的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法规的制定、实施各方面都具有前所未有的想象力。虽然有很多横征暴敛的掠夺性法令,但总的特点是较注意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利益分配,较能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两宋经济立法最主要的形式是各种随时颁布的敕、指挥、看详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中包含的经济立法往往形同具文。因此,立法频繁,法令多变。在“庆元新政”和“熙宁新政”时期,曾出现过大量有新意的经济立法敕令,对后世有重大影响。正如秦汉的经济立法主要内容被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沿袭一样,两宋的经济立法也被辽、金、元、明、清各朝沿用。尤其是少数民族建立的辽、金、元三朝基本上照搬宋朝的经济立法,但在实际施行中往往受阻而逐步废弛。

明初经济立法以竭力维护自然经济,抵制商品经济为特色,并伴之以严厉的处罚,对社会经济的统治极为严酷。从明朝中期起,原有法令大抵废弛,出现了一些内容较有新意的立法。明朝经济立法除了在正律中有《户役》《田宅》《仓库》《课程》《市廛》《厩牧》《关津》等篇目外,在《明会典》中也有很多。明朝中期以后的经济立法则多为条例。清朝在沿袭明朝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清朝在《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之外,又专门制定《户部则例》,集中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典性质,从1776 年制定后曾修订 14 次之多。在其他则例、条例中也有不少经济法规。但就内容而言,明清两代经济立法代表腐朽的封建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中国在这一时期落后于西方的原因之一。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的经济立法被逐步废除,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一些旨在鼓励民间工商业发展的法令公布实施。清末变法新政时,将传统经济立法的部分内容分别编入商法、民法草案。传统的经济立法与整个中华法系一起解体。

作者简介

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56年出生于上海,1977年作为恢复高考后首批大学生进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1982年毕业后考入复旦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律史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主要著作有《中国财产法史稿》《典权制度源流考》《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等。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文化中国栏目主讲嘉宾。

责任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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