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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发布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

2018-06-29 17:0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徐昭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29日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常得鹏介绍,《暂行规定》遵循深化互联互通,扩大对外开放;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制度规则;加强持续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等原则。通过明确具体业务模式,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管合作机制,对跨境投资咨询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充分保护内地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跨境业务风险。

常得鹏表示,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业务模式。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二是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三是监管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梁肖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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