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吴正懿)中国企业要“走出去”,需走得通畅走得方便。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带来了一份《关于明确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管核准部门的提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发文明确对境外投资的审核模式,保障企业的“出海”通道更加顺畅。
对于全球化布局的企业来说,以设立境外基金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是,当前民营企业以联合国际知名投资机构成立境外基金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增强其境外投资实力并提高投资项目成功率的过程中,仍然遇到国家监管体系自身职能不明晰导致的一些制约因素。
南存辉在提案中条分缕析地呈现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国办发[2017]7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将我国境外投资领域的核准、备案监管模式调整为“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并明确地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等三类。其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被列入“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进行管理,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此处所指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未能进一步明确。
第二,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中,明确“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
第三,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的管理。同时,明确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中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这与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关于“敏感行业”的认定存在差异。
第四,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下发的商合发[2018]24号《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的领域和方向,但目前尚未发布具体的“负面清单”。
第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9)30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前,需要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即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明确非金融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需要提交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但并未明确提及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
基于上述背景,南存辉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明确对境外投资的审核模式,并对各审核模式(核准/备案/报告)下管理的项目类别或行业领域及方向进行统一认定。二是,通过行政立法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的方式,明确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的主管核准部门及办理外汇登记需要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