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富网讯(郭俊 周黎洁)从7月1日起,无论是创投企业还是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此前在9个试点地区实施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
业内人士向中国财富网表示,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是给VC和LP减税,实际上是解决投资回报率的问题,利好早期投资的发展。相对于实施效果,其更期待政策落地的执行力。
创投优惠政策“双扩围”
中国财富网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国家出台的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近10项,均围绕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的要求落地。
此番在全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试点政策并无二致,最大亮点是对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创投优惠政策体系的延展和深化,尤其实现了“双扩围”。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4月2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印发试点通知,明确了具体试点政策内容。
试点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曾表示,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原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进行了“双扩围”。一是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初创科技型企业;二是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早可追溯到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而此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对这一规定的“双扩围”。
“双扩围”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提法替代了“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后者需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亿元。而根据《通知》,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标准大大降低,可让更多创投企业享受优惠。此外,投资抵扣优惠范围扩大到个人投资者,包括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刺激高净值个人的投资热情。
圈内点赞:政策利好 期待落地执行力
对于推广至全国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中国财富网采访多位业内人士,他们纷纷表达了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和期许。
南开大学现代管理研究所所长李亚教授对政策持乐观谨慎的态度。李亚认为,该政策的核心是给VC和LP减税,实际上是解决投资回报率的问题,通过提高回报率来解决VC的融资问题。从政策推出的目的来看,它的用意是提高LP投资VC的收益率,通过提高投资回报来激励VC的发展,这也是应对资本寒冬的一种激励方式。
李亚同时指出,种子期阶段的投资时间较长、风险也较大,虽然政策利好,但是LP投资的积极性可能不会特别高,对于实施效果,也要谨慎对待。
从VC的“融投管退”来说,李亚建议,还可以围绕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做文章”,以促进种子期投资的发展。比如说“管”,加强种子期项目的投后管理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种子期项目风险比较大,风险大的项目投后管理的重要性、增值服务的重要性反而更大。如果在这个方面做得好一些,GP投资种子期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可能会高一些。
翊翎资本合伙人李栋表示,政策优惠幅度不小,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肯定有帮助。“但是,效果如何,主要看执行力。”
中关村天使投资联盟秘书长、天使成长营发起人徐勇对政策表示“热烈欢迎”,称其为“大好事”。第一,政策突破性地将天使投资个人纳入税收优惠范畴,这对于个人投资者肯定是鼓励和促进;第二,个人投资多个项目的,可以冲抵注销清算企业的损失,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徐勇同时建议,如果能对早期投资和天使投资给予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促进效果应该会更明显。因为早期投资,特别是天使投资,成功的项目一般是通过较少投资获得很大收益。“以投资额的70%来进行抵扣,抵扣金额有限。如果能直接给予税率的优惠,激励效果可能会更好。”徐勇说。
京北天使VC母基金创始合伙人全忠伟也为政策点赞,并期望政策能够实打实地落地。他指出,政策和行动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如目前有些地方还不允许注册投资公司,这无疑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如果能够放宽区域对于注册投资主体的限制,将使更多创投机构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