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

“‘雷’路漫漫,兑付无期” 年内已发生20起债券违约事件

2018-05-25 13:18  证券日报

2018年,债券市场又一次迎来了“多事之‘春’”。

5月22日,“12川煤炭MTN1”的发行人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称,因公司现金流紧张,将延期支付该票据2970万元。而这已是今年以来第20起违约事件。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尚不足5个月的时间内,已经发生20起债券违约事件,涉及发行主体11家,合计债券余额为176.04亿元。除此前春和集团、大连机床、丹东港、亿阳集团等“熟悉的面孔”外,新增违约主体5家,分别为上海华信、富贵鸟、凯迪生态、神雾环保、中安消。

“12川煤炭MTN1”延期付息

在“12川煤炭MTN1”逾期一年之后,川煤集团一纸延期付息的声明再次令投资人心情沉至谷底。

5月22日,“12川煤炭MTN1”的发行人川煤集团发布《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延期支付利息的公告》称,因公司现金流紧张,将延期支付该票据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的利息,金额为297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 自2014年起,川煤集团多次以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涉及产品10单。2016年6月份,川煤集团发行的“15川煤炭CP001”首次发生实质性违约。彼时川煤集团称,“受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煤价大幅下跌、新发行债券困难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资金链紧张”,未能筹集足额偿付资金。此后,川煤集团旗下“13川煤炭PPN001”、“12川煤炭MTN1”、“14川煤炭PPN001”等债券陆续发生违约事件。此外,川煤集团此前发行的“15川煤炭PPN002”和“10川煤债”分别将于2018年9月份、10月份到期,为市场后续“爆雷”埋下隐患。

根据Wind数据,在债券违约集中爆发之前,川煤集团曾多方筹措资金。2016年7月份,其已全额划付“15川煤炭CP001”的本息及违约金,对于其他违约债券虽未能兑付本金,但仍在定期兑付利息。然而,此次“12川煤炭MTN1”利息延期让业内对川煤集团的履约能力及现金流情况再次产生怀疑。

据上海清算所公告信息显示,4月底,川煤集团对“12川煤炭MTN1”违约后续进展情况进行说明。川煤集团称,在煤炭市场理性回暖的大环境下,虽然公司经营现状有所好转,但受前期宏观经济下行和煤炭行业长期不景气影响,资金仍然十分紧张。截至2018年3月末,川煤集团资产负债率为91.78%,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36.16亿元,实现净利润0.34亿元。川煤集团表示,公司一直在争取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努力筹措资金,尽力兑付本息。

再融资压力增大

事实上,对于川煤集团的再次“爽约”,业内早有预料。而在“违约潮”袭来之际,单只债券的付息违约已成了司空见惯。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尚不足5个月的时间内,市场上已传出20起债券违约事件,合计债券余额为176.04亿元;涉及发行主体11家,除此前春和集团、大连机床、丹东港、亿阳集团等“熟悉的面孔”外,新增违约主体5家,分别为上海华信、富贵鸟、凯迪生态、神雾环保、中安消。

从此轮债券违约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是新增违约主体的数量明显上涨,且有逐步向上市公司蔓延之势。另外,违约债券发行时债项评级大多不高,多以“AA”级为主;而在主体评级方面,除上海华信曾获“AAA”评级外,其余公司仍以“AA”和“AA+”评级为主。而从违约时间上来看,二季度以来债券违约速度明显加快,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已有9起违约事件发生。

海通证券姜超研究团队表示,本轮违约潮的主要驱动因素为再融资压力的增大。在非标方面,资管新规已经实施,非标融资萎缩是大势所趋;债券方面,资金表外转表内、资管产品净值型转型均伴随着对信用风险容忍度的下降,净融资很难大幅上升,表内贷款亦受资本金、行业政策、风险偏好等制约,除非有进一步政策支持,短期内或难以弥补再融资缺口。

事实上,今年二季度以来,债券违约风险事件的增加与大量债券集中到期、企业借新还旧难以实现的因素有关。Wind数据显示,2018年债券总偿还量为26.74万亿元,除12月份外,单月到期偿还规模均超过1万亿元。而就单月数据来看,6月份到期偿还量居首,为3.25万亿元;其次是3月份,为3万亿元,4月份、5月份规模均在2.7万亿元左右。可以说,今年上半年债券到期偿付规模进入高峰期,而大量债券集中到期的情况在本季度内仍将持续。

今年5月份,北京证监局提醒称,“2018年,在去杠杆、去产能和去泡沫的政策导向以及货币政策转为中性的环境下,我们提醒各发行人对于即将到期或面临回售的债券,提前做好资金筹措安排;各受托管理人切实发挥受托管理职责,预研、预判债券违约风险,并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证监局及交易所。”

主承销商“压力山大”

“‘雷’路漫漫,兑付无期”,北京某债券投资人如是说。

在债券违约发生之后,个人投资者的情绪变动往往比机构投资者更为激进。而对于部分债券发行人存在资不抵债或涉嫌欺诈发行等情况,投资人对其已丧失信心,将矛头直指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评级机构等,上演了一起起令人心酸而无奈的闹剧。

而从今年以来的违约债券来看,主承销商共涉及8家大型银行、10家券商,加之此前大量的债券违约尚未处理完毕,为此焦头烂额的机构不在少数。

“发的债没还上,我们比投资者还要焦心,这意味着整个团队接下来的工作重心都会转移到后续处理上,而处理时间动辄超过1年,期间将承受极大的压力。”北京某券商固收部门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光是来自项目本身的压力,人员流失、安抚投资者、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等,都将是承销团队需要直面的困难。

近日,北京市证监局通报两起债券欺诈发行案例,其中“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案”系全国首起主承销商因参与财务造假被判刑的判例。北京证监局在通报中明确表示,发行人和债券业务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经济规律,敬畏市场规则,切勿只顾眼前利益、饮鸩止渴。而在“厦门圣达威欺诈发行案”中,北京证监局指出,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是该案关注点之一,甚至存在因此而被追究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

实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券商可算是寥寥无几,但因债券违约而被监管部门开出警示函的证券公司却为数不少。此前,东海证券即因丹东港债券违约而遭遇辽宁证监局的警示函,而华泰联合、大通证券、中山证券3家券商也因亿阳集团债券承销中存在问题而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如果承销商在发行中并未存在配合财务造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也就是说达到了‘勤勉尽责’的标准,那么债券违约本身并不会由承销商承担责任,毕竟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不过,早期债券放量发行,部分中小券商在业务中存在瑕疵的情况也是有的。”上述固收人士表示。

据悉,今后券商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有望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对债券承销的监管也将逐步趋严。但对于存续风险债券以及后续处理,部分券商仍需渡过为期不短的“阵痛期”。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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