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国家对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银行、保险、信托、基金、证券、期货等相关资产管理业务正迎来何种机遇和挑战?近日,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复旦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的“新变局、新格局 —— 资产管理新规研讨会”上,多位业界人士就资管新规的深远影响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讨。
华宝证券研究创新部总助李真认为,新规由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彰显了中央对于规范资管行业的决心,文件层面的“靴子”已经落地,执行层面的影响才刚刚开始——金融机构的业务调整和数十万亿的资产“腾挪”也将成为金融市场最大的变量之一。“从长远来看,更加标准化、净值化的资产管理行业对基础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是积极的。”她说。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牟联光站在资管行业角度分析了资管新规对保险资管行业的影响与启示。他认为,资管新规第一次将包括保险资管在内的各类型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放入一个规则体系进行规范,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过去保险资管产品发行范围限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这其中绝大部分的投资资金来源仍然为母公司的保险资金。保险资管产品从试点开始就限制期限错配、多层嵌套,同时保监会对于资金投向、投资比例、管理模式和报备要求等均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因此,保险资管面对资管新规应会较为平稳。当然,资管新规给了保险资管更大的空间,保险资管需要不断提升核心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把握住历史机遇。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提出,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打破刚性兑付必然会导致涉及资管的诉讼与仲裁案件快速增加。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纠纷不同,资管纠纷属于金融诉讼、金融仲裁的范畴,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要处理好资管纠纷,既要具有扎实的民商诉讼功底,也要有丰富的资管行业非诉经验。
从资产管理的法律实践问题角度来看,目前业界尚存在不同意见。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凌艳认为资产管理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法律人不能以此来界定法律关系,这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资管新规还首次明确了必须持牌经营,并把持牌经营拓宽到了非金融机构等,这些均会对司法裁判原则产生一些影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单素华围绕资管业务的性质、效力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这三个点,分析“穿透式”资管新规下司法裁判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的关系分析。单素华表示,目前很难以单一的法律关系界定所有的案件,可以考虑改变先界定单一法律关系,再明确权利义务的审判理念。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研究中心主任姚宏敏认为,虽然资管新规属于非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但实际上是系统规范资管业务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对于违反资管新规只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审判机关应当持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