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CDR新规及试点启动等热点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CDR新规落地,小米集团成首单申请人,这是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新成果,科技创新“独角兽”企业也迎来资本市场一个新的时代。试点实施过程中应把握好CDR发行规模及节奏,强化CDR信息披露标准。他指出,应进一步加快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为“独角兽”加速回归铺路。
为“独角兽”回归创造条件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6月6日发布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这有怎样的意义?
李曙光:从此次公布的办法来看,对于创新型企业盈利方面的修订释放出一个积极信号,有利于鼓励创新型企业上市。实际上,香港对创新型企业上市就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这次小米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中提到,今年一季度,小米亏损70亿元,亏损主要是由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所造成,并不见得企业不盈利。因此,此次管理办法将有利于“独角兽”企业回归。
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应提速
中国证券报:未来在推进CDR过程中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李曙光:随着CDR制度的实施,证券法修订应进一步提速。存托凭证也是证券的一种形式,证券法应给CDR及独角兽企业明确依据及定义。同时,适当放宽CDR发行条件及标准,鼓励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回归。要完善创新企业估值定价机制,把握好CDR发行规模及节奏。同时,修改公司法,使双重股权结构有法律依据,明确CDR监管部门跨境监管职能,构建国内外监管协作机制;厘清CDR中的保荐人、承销人与存托人三者的基础法律关系。此外,应强化CDR信息披露标准,细化披露内容及风险提示,实现CDR信息披露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赋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与CDR持有人按照存托协议进行相关民事诉讼的权利,加强建立国家间的司法管辖协作。
四方面着手修订证券法
中国证券报: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下,证券法修订应从哪些方面着力?
李曙光:《证券法》修改的大致方向建议如下:一是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激发市场活力;二是新的监管理念入法,强调双峰监管、功能性监管与穿透性监管,实现监管合理化。以新监管理念为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行为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三是健全信息披露,强化投资者保护,要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充实和调整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制定机制;四是完善监管执法手段,加快监管转型,监管工作的重心应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完成这一转型需要完善证监会的监管方式、充实执法权限、完善执法手段、创新执法机制,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使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更具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