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询价对象工作会议,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保险机构等共200多家机构询价对象参加会议。证监会发行部、机构部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证监会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发行承销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询价对象在报价环节是否进行了深入研究,报价依据是否充分,估值是否审慎,参与询价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新股上市后的交易行为等等,对于发现问题的询价对象,证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予以惩戒。
发行承销是试点工作重要环节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发行承销是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效、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稳定大局,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予以落实。
试点企业能否被市场接受、被投资者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上市后长期持续的业绩表现,取决于公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尤其取决于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合理的估值定价是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的基础,更是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定价如果存在泡沫,将可能导致上市后破发等一系列问题,损害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利益,更严重者可能引发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市场的稳定。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创新企业试点工作的推进,试点企业如何定价逐渐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会不会出现定价过高的情况已成为广大中小投资者越来越担心的问题。
“近期,港股新上市的独角兽企业平安好医生,上市不久便跌破发行价,此前上市的众安在线、阅文集团、易鑫集团、雷蛇等新经济公司在短短几个月内比上市初期高点出现较大跌幅,这种情形与发行时火爆的认购场景形成鲜明对比,引起了投资者对新经济公司高估值泡沫的担忧,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说,香港市场作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成熟市场,上市后破发依然会受到市场质疑,A股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市场更加脆弱,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在对试点企业进行估值定价时,更应引以为戒。
机构投资者要发挥好核心关键作用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制度特别是定价环节起着价格发现者的决定性作用,承担着代表所有中小投资者和整个市场进行合理定价的重要责任和使命。
根据《承销办法》的规定,创新企业发行定价应在询价制度框架下进行,机构投资者是新股询价的主要参与者,在询价制度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该负责人说,长期以来,证监会及市场各方积极推动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十分注重培养并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创新企业发行试点工作推出后,新股定价面临新的挑战,机构投资者应从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发,发挥积极正面引导作用,实现创新试点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创新试点企业的发行上市为A股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投资标的和选择机会,同时试点企业风险和估值的复杂性也给市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证监会机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创新试点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该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询价制度进一步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影响力,同时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试点企业发行定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长期以来,新股微观上一直供不应求,上市初期涨幅较大。网下机构投资者研究动能不足,机构的定价功能弱化。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为配合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已就《承销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目前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很快会发布。为充分发挥专业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本次《承销办法》调整了网下股份锁定等安排,机构投资者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在估值定价中真正体现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的研究和投资机构,应该对试点企业质地、成长性、风险等进行充分的研究,用长远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进行更加专业、审慎的研判。
证监会机构部相关负责人强调,“询价制度完善后,对机构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构投资者的报价关系到亿万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绝不能敷衍了事,不负责任”。
此外,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为实现发行定价公允合理、配售公平公正、后市表现平稳、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加大了机构投资者在定价方面的话语权,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比如富士康的发行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定价不超过六类专业投资者、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平均数;网下投资者获配的部分股份需锁定12个月等。从发行结果看,公募基金在富士康发行定价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严厉惩戒违规询价对象
长期以来,新股微观上一直供不应求,上市初期普遍涨幅较大。在原来的市场条件和定价机制下,一些机构投资者行为也像散户一样,不做深入研究,盲目报价,以募集资金量倒算、以市盈率倒算、依赖海外市场价格等,定价功能逐渐弱化。
“机构投资者理应保持较高的站位,不忘作为询价对象的初心,将自身的利益诉求与市场稳定发展紧密结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对发行人的高定价冲动进行有效的约束,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为了博取筹码与其他询价对象相互博弈,间接推高定价,顾小利而忘大义。”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IPO询价制度的担当者和实践者,应当严肃对待所肩负的神圣责任,准确定位自身在询价报价中的积极作用,避免越位错位行为对市场健康发展造成的伤害,要树立和维护理性的市场形象,为价值投资和审慎投资树立正面标杆。
一是机构投资者应该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对发行人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采用恰当的估值方法,体现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专业性。发行人的行业、业务、技术、治理、管理、内控、财务等各方面都对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预期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应当通过招股书全面理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与业绩变动情况,深入研究发行人面临的各项风险因素,审慎采取适合发行人特点的估值技术和估值手段,避免武断、片面和冲动的做法,避免受媒体舆论的诱导影响。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估值与报价的科学性、专业性、稳妥性、约束性,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市场稳定作用,为长期发展和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是报价应有充分的研究基础,要履行严格的决策程序,保持专业机构应有独立、客观、理性、审慎。为督促询价对象切实对试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在后续的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过程中,将要求参与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出具研究报告,并通过主承销商向监管部门报送。主承销商在向证券业协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各家机构的估值报告,机构部和证券业协会将对相关询价对象进行检查考核。
三是严格遵守监管要求,注重新股报价、申购、缴款等环节的合规性。自2006年询价制度实施以来,人情报价、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2016年初取消申购预缴款后,又出现有机构投资者超资产规模、行业监管要求进行申购,获配后不缴款等情形,在此再次提醒询价对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同时,对发行方案等新变化保持敏感性,关注由此引起的流动性等方面的合规风险。
该负责人强调,证监会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发行承销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询价对象在报价环节是否进行了深入研究,报价依据是否充分,估值是否审慎,参与询价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新股上市后的交易行为等等,对于发现问题的询价对象,证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