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新三板公司体育之窗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该警示函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充分披露对外投资风险
2015年12月,公司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鹰穗通定增8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并在2015年12月23日出资1亿元认购了金鹰穗通定增85号B级份额。《资产管理合同》第五章第四节“预警与止损策略”中约定,在达到补仓线后,B类份额委托人有采取措施保证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维持一定标准的义务。但公司在2015年12月18日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中,未对B级份额委托人的上述义务与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2、未披露对外投资后续补仓情况
2016年1月,公司决定履行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义务。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公司实际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净额达到5217.99万元,但并未对通过通过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对上述补仓事项进行披露。
3、未披露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测试方法中的会计估计较以往年度发生变更,但公司未在会计估计变更中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在2016年度报告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鉴于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公司、董事长傅强、以及财务总监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