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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路集团实控人“失联”调查:重组案“埋雷”被引爆

2018-06-27 08:29  中国证券报   郭新志

违规围猎

这是达州商人刘江东的一次高调亮相。

四川多位接触过刘江东的媒体人士称,刘江东浓眉大眼,一副光头形象,颇有江湖气。一位与刘江东有过交集的人士对其评价是“土豪”。据称,有一次,刘江东的朋友找他借车,刘在电话里一口答应:他的豪车反正也是放在车库喂蚊子。

这种“土豪式”的举动在金路集团二级市场上更是表露无遗。

“事后复盘,这是一次精心策划的围猎游戏。”前述与刘江东有交集的人士称,“刘违规举牌,起初想通过市场化手段拿下金路集团。后来采用非常规手段逼走新光集团,最终控制了金路集团。”

此外,四川一位上市公司高管指出,刘江东与自然人张贵林的操作,颇有操纵市场之嫌。

金路集团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显示,刘江东2015年8月3日首次在二级市场买入金路集团,尔后7个交易日不断买入。至2015年8月21日,刘江东在8个交易日共买入金路集团30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1%。买入的价格区间为7.5-9.415元/股。以此测算,刘江东动用资金不低于2.3亿元。

2015年8月25日至31日,刘江东继续强力买入3045.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买入价格区间为10.248-11.72元/股。以此测算,刘江东动用的资金不低于3.12亿元。

这也就是说,2015年8月,在决定金路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的紧要关头,达州商人刘江东在短短11个交易日内分两个时间段强力买入金路集团6091.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德阳市国资委所持股份(仅拥有总股本表决权的7.70%),成为金路集团的第一大股东。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获悉,刘江东的举动并非没有引起金路集团和新光集团的注意。期间,金路集团时任高管曾主动将二级市场的异动情况汇报给德阳市政府相关部门,均获口头支持新光集团的重组。

但到了2015年9月1日,金路集团高管相继被带走调查,重组急转直下,直至泡汤。

2015年9月6日,刘江东以第一大股东身份向金路集团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确定行使董事长和董事局秘书职务的人员,提名新增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议公司董事局组成人员增加至13名。金路集团自此进入“刘江东时代”。

不过,刘江东的这次精准围猎触了雷。2017年10月28日,金路集团一则对深交所问询的回复公告透露了其中的玄机。

公告显示,在刘江东举牌金路集团期间,名为“张贵林”的账户亦同步买入。其中,刘江东的交易时间区间为2015年8月3日至8月31日,张贵林的交易时间区间为2015年8月5日至12日,且刘江东买入资金中的5.8亿元是从“达州市一马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达州一马”)拆借。而张贵林购买金路集团股票的2.45亿元资金亦从达州一马而来。不同的是,张贵林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3月30日交易了金路集团股票,其中2015年8月12日持股比例最高达到4.89%,2016年3月30日持股比例降至0。

值得注意的是,刘江东单独持有金路集团股份于2015年8月21日达到5%,于2015年8月31日达到10%;刘江东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9月7日进行了公告,均披露无一致行动人。

但四川证监局调查认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刘江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

工商资料显示,达州一马于2014年10月30日在达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砂石、通信设备等,该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0日注销。金路集团在回复监管问询时称,无法取得达州一马上述融资资金的相关来源证明文件,不能确定融资资金的最终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融资安排。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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