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了《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各黄金市场参与主体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在管理和利息支付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将黄金积存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可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可以是实物黄金,也可以是货币资金,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黄金业务状况,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实物黄金流动性的管理,满足投资者提取实物黄金的需求。
在委托代销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及,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要符合《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