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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被提起公诉!执掌发审13年,罪在涉嫌受贿与内幕交易,去年7月被

2018-07-05 19:28  券商中国

原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被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受贿、内幕交易。

今日最高检发布消息称,证监 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涉嫌受贿、内幕交易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姚刚利用其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其在履职中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股票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检的消息中提到,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涉嫌受贿、内幕交易案提起公诉。

去年7月份姚刚被“双开”

中纪委当时在官网上披露,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中纪委决定给予姚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时间退回两年多前

时间向前回溯两年多,2015年11月13日,姚刚被带走调查。当晚八时许,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调查。被带走调查26天之后,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公告称,免去姚刚的证监会副主席职务。

历时20个月的调查,中纪委2017年7月20日披露,经查,姚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搞政治攀附,利用职权为他人及企业提供帮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中纪委表示,姚刚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宗旨意识,政治规矩意识淡漠,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和证券监管部门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姚刚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执掌发审13年

翻开姚刚的履历,最重要的关键词为“发审”,他是迄今为止证监会系统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出生于1962年5月的姚刚,曾执掌证监会发审大权13年,他是山西文水人,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监管部副主任、主任;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0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主任;2004年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兼发行监管部主任;2008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2015年11月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姚刚被查前后,还有多名与发审环节有关的官员落马。

譬如2014年12月,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被查,此前李量曾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2016年11月检方指控,李量曾利用职务之便为乐视网等9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帮助,并在13年间受贿693万余元。

还有2人被公诉

除了姚刚,最高检还对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常务副省长陈树隆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常务副省长陈树隆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树隆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副市长、市长、中共安徽省芜湖市委书记、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并向他人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化为利用其担任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中央第一企业金融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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