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贷款违约一事近日引发业界关注,中海信托今日对此发布关于“中海汇誉2016-87东方金钰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况说明。
中海信托表示,该信托计划系中海信托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大同证券的委托并根据其书面指令,以其主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及其自有资金向东方金钰(简称“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赵宁、王瑛琰(简称“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该司仅根据委托人指令承担一般事务管理职责。
此外,2018年6月20日,借款人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中海信托支付最新一期的利息。该司已据此向全体受益人发送《风险警示函》,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了《信托贷款利息未到账通知》。
中海信托表示,“后续,我公司将继续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及委托人指令,履行受托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