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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股市场明确“蓝筹定位”和准入条件

2018-07-07 08:43  新华网   潘清 何曦悦

新华社上海7月6日电 作为首个专注于中国相关资产及人民币产品的离岸交易平台,位于德国法兰克福的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所”)6日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简称《通用条款》)。

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发行D股已经明确准入条件。呼之欲出的D股市场,将成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证券市场的重要“板块”。

据了解,中欧所D股市场是为中国境内发行人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的市场,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申请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应与中欧所签署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的主体部分。

《通用条款》主要规定了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上市后持续义务,以及中欧所在推动D股市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

在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方面,D股发行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其股票应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初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或具有较大规模,过去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欧元,或者发行后预期市值达到5亿欧元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再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良好的上市纪录,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处罚、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情形,未被实施退市等重大异常警示。

发行人在D股市场上市后,应指定代表与中欧所保持联系;中欧所将组织市场推介活动、专题培训,制定发布业务指南,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不断推动D股市场建设。

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作为中欧所D股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用条款》明确将D股市场定位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

陈晗表示,《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欧所立足欧洲资本市场商业和法律环境,探索建立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平台、建设离岸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尝试。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

在此之前,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已于6月12日发布公告称,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可到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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