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见

专家认为参股控股国有上市公司限制将放宽

2018-07-07 08:14  中国证券报

三部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自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目前,监管层正在抓紧确定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相关配套办法即将下发,未来将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具体比例。

专家认为,“36号令”是配合新一轮改革开放所做的政策协调。随着“36号令”的施行,民资和外资在二级市场参股或控股国有上市公司限制将放宽,未来绝大多数细分行业国有股持股比例将降至50%以下,这有利于赋予国有资本更强活力,也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

放宽民外资参控股国有上市公司限制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金融、汽车、农业、能源等多个领域列出对外开放路线图和时间表,把我国对外开放推向新高度。在这个过程中,国企加快对外开放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今年以来,我国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在近期公布的负面清单大幅放开的22个领域中,国企占多数。三部委出台的‘36号令’旨在配合更大程度的对外开放,核心就是要加快国企对外开放力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表示,随着对外开放提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需做出相应修改,很多领域要取消限制,向民企和外资开放。

“36号令”明确,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确定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实际上是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对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管理权责的边界。”一位国资专家表示,对于相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审核;可能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由国家出资企业报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国家出资企业是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确定的工作责任主体,组织确定其所属各级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在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那么,如何确定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呢?文宗瑜认为,要遵循三项规则:一是这一比例与2018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所确定的相应行业对外资开放的股比应对等;二是这一比例更多地是按行业确定比例区间;

三是随着改革开放推开,绝大多数细分行业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都可能降到50%以下。

文宗瑜认为,国有股权安排及持股比例设计至关重要,既要顺应市场化改革要求,又要确保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定位于国有资本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提升。为此,应兼顾国有资本的战略社会功能和经济放大功能,坚持股权主体多元化和产权性质多元化相结合。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领域的央企,除依法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向非公有资本放开,但要保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地位,即国有股持股比例应保持在50%以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大多数央企可相对控股:国有股持股比例不高于50%,但要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比如可采用特殊管理股模式,也可以是国有股持股比例相对高于其他任何出资人股权占比,如可以是40%、30%、25%等,具体要视公司整体股权结构而定;充分竞争领域的央企应实施国有参股或部分退出。总之,“36号令”的施行有利于民资和外资参与并购重组国有企业。从长期看,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混改

按照“36号令”,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36号令”还规定,国有控股股东一年内累计净转让达总股本5%以上的应报批。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36号令”的施行,对于持有18万亿元A股市值的各类国有股股东来说意义重大。授予企业更多自主权,有利于混改进一步推进,能让各种所有制企业,尤其是外资更加公平地参与国企改革当中。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资资本交叉持股,允许并鼓励民资外资控股甚至独资,从而避免长期以来“一股独大”的问题。

东方证券(行情600958,诊股)认为,强化国企以及地方国资委自主权,是国企管理进一步市场化的必由之路。“36号令”的施行对国家出资股东、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与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给予企业和地方一定决定权,有利于赋予国有资本更强活力。此外,“36号令”与近期出台的H股全流通政策有共通之处。全流通为国资提供一种退出机制,在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大、鼓励引入战投背景下,有利于国企股东构成进一步多元化。同时,“36号令”是在之前多份文件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而成的,对市场的边际影响非常有限。

责任编辑:梁肖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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