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印发关于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告提出:
一、客户通过交易终端软件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并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进行采集。
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报送至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三、期货公司应对其交易、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认证管理,确保软件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功能。客户交易终端软件不能通过接入认证管理的,应拒绝其交易。
四、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应当制定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技术规范,用于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期货公司应于技术规范发布之日起9 个月内完成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
五、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终端信息,由期货交易所参照本公告有关要求采集并报送至期货市场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