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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亿老鼠仓案判了!罚没700万

2018-07-11 16:50  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   艾佳

原标题:判了!21亿老鼠仓案!中国结算前员工专盯私募和券商资管,罚没700万两兄弟判刑入狱

又见老鼠仓案!不过,这次的主角不再是基金公司相关人员,而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员工——本是公职人员,却因为“老鼠仓”而陷入囹圄成为阶下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老鼠仓案做了终身判决,原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员工涂健因将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股票及变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弟弟涂欣,并指示其利用多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涉案逾21亿元,获利347万。最终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不仅如此,家属也因此获罪,弟弟涂欣获刑2年,罚金150万元,上述两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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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张光盘证据:跟私募大牛,兄弟两配合“炒股”

已经53岁的涂健,怎么也没想到会因为七年前的事而让自己和家人惹上牢狱之祸。

1993年3月就进入中国结算原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工作的涂健,2007年5月,轮岗至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工作,2011年7月,调整至证券账户管理岗,是账户管理组的主办,主要负责账户业务方面的设计、解决疑难账户、账户业务的分析研究,在账户查询权限方面,他只有普通账户查询权限。

2014年4月1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涂健在业务部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和证券账户管理岗工作期间,因业务需要,都拥有账户资料及变更(敏感账户除外)、账户拥股及变更的查询权限。而中国结算本身就是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主要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其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共同构成《证券法》专章规定的重要市场机构,中国结算依法履行其职责,掌握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

正是有这一职务便利,让涂健迷失了“本心”,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岗位工作期间,涂健通过查询知悉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交易情况等非公开信息,了解到一些关键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票代号(名称)、变更日期(交易日期)、变更股数(增减股数)、结余股数(持股数量)等。

仅涉案证券账户这部分证据就有21张光盘。

证监会移送的证据表明,自2011年6月3日以来,涂健开始有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记录,共计查询上述两类账户400多个,其中查询15次以上的账户70个;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个账户与59个私募基金及券商资管计划存在吻合情况,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其中查询“某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27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某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85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某道3期”116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道1期集合资金信托”108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道2期集合资金信托”99次……其中“某沣”、“某道”分别为华夏基金离职基金经理管理的私募基金。

熟悉资本市场的“老股民”都知道,上述被涂健多次查询点击的产品,都是知名私募基金经理管理的账户,譬如某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账户管理人是展博投资的陈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千合资本王亚伟掌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鸿道3期、山东国际信托的两个产品账户掌管人都是鸿道投资的孙建冬。

不仅查询还着手炒股。

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被告人涂欣,涂欣按照涂健的指令以实际由涂健控制的“白某英”、“张某妹”、“卢某佳”、“曹某平”、“姚某顺”“涂欣”等证券账户进行操作,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19.72亿元,盈利157.79万元。同时,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宋某欣”、“骆某华”、“吴某刚”证券账户跟随交易。上述九个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亿元,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关系不怎么好的兄弟两用尽亲戚账户

涂健与涂欣平时关系不怎么好,但为了“挣钱”,两人摒弃前嫌,互相勾结。在涂欣的描述中,涂健“这个人比较冷,和他从小就不和。”

“中国结算有规定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不能买卖股票,我自己操作不方便,所以我就将相关信息告诉涂欣,让涂欣替我操作,帮我挣点钱。”涂健回忆,“我记得的证券账户有我舅舅姚某顺,我舅妈张某妹,我岳母白某英、我岳父卢某佳、我弟弟的朋友的母亲叫曹某平的证券账户。我是利用查询非敏感证券账户的权限去看了投资者股票持仓信息后,在其中选取了一些自己认为比较好的股票,然后将股票代码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诉涂欣让他买入或卖出。”

涂欣甚至都不清楚涂健在中国结算的具体业务覆盖,只是照搬涂健指令买卖。为了规避监管不被发现,涂健让涂欣在小报刊亭、小卖部等地方购买了手机卡,前后用了四五张不记名的手机卡向涂欣发信息告知买卖股票及其点位。 

操作手段主要是,涂健将需要买的股票代码在头一天晚上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涂欣,一般告诉涂欣买多少数量,股票一般都是2、3只股票,两三天后,涂健仍会通过手机信息告知涂欣将之前买入的股票卖掉,如果股票走势比较好的话。也可能储蓄放一段时间再卖,股票账户的控制人大部分是涂健,涂欣有时候看着行情不错也会利用自己手中的证券账户跟着买。

涂欣上诉请求缓刑,法院驳回诉求

在一审法院做出“涂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的刑事判决后,涂欣不服进行了上诉。

主要申辩理由是,涂欣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有减轻从轻情节,摆阔涂欣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是从犯、帮助犯,又是初犯、偶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涂欣认罪悔罪态度好,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涂欣与涂健系兄弟关系,因为本案目前均被羁押,家有年老多病的父母急需照料,请求法院对涂欣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刑罚,一审法院已认定涂欣为从犯,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该判罚并无不当。涂欣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关于“涂欣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指出,涂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岗位工作期间,利用其具有的证券账户查询权限所知悉的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资管产品股票拥有及变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指令涂欣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涂健、涂欣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涂健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涂欣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涂健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涂欣主动投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但仍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涂健、涂欣犯罪情节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涂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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