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接连下发的多个重磅文件引发业内广泛讨论,但文件并未给委外资金投向私募做出明确规范,私募基金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也难以定论,这让私募的“身份”难免尴尬。
业内人士指出,存在多层嵌套问题的私募委外和部分债权类私募委外自去年底赎回明显,目前存量的私募委外在资管新规过渡期间艰难续存,若后期未能明确理财资金可通过委外投向私募,现存的私募委外可能遭到清零。届时,因缺少委外和保险等长线资金,部分私募将面临规模锐减,只能通过代销获取银行渠道资金。
不过,就银行理财资金来说,管理能力突出、超额收益持续稳健的私募依旧具备一定的吸引力。
私募“身份”存疑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7月20日下发多个重要文件,被业内视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但对于众多私募关心的银行理财资金委外是否投向私募的问题,仍旧没有明确答案。
“就委外投资而言,理财新规的突破在于给理财资金委外投向权益类资产正名,且明确了理财投资公募的具体比例限制。”某中型私募人士表示,“虽然此前理财实操上也可通过委外投资权益类市场,但受限于理财业务监管规定中明确禁止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或股权,合规上仍存在瑕疵。此次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这是一大进步。”
不过,银行理财资金投向私募依旧存在障碍。该私募人士指出:“私募委外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理财投资范围未明确列明私募基金;二是新规在理财投向负面清单里列明‘理财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而私募机构并非持牌金融机构;三是理财投资合作条款约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现有监管规定,私募也不属于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同日下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将私募与商业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等并列为“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某小型私募对此表示,“若按证监会口径表述,私募可以被认为属于金融机构,按照理财新规,私募也可以成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该私募认为,下一步不排除监管部门进一步就此进行规范。
由于无法就私募委外给出明确解读,各家私募反应不一。北京某大型证券私募表示,因其大部分业务以银行代销为主,理财新规对其影响不大。但就委外而言,私募能做的还是只能借助通道,以投顾身份参与。某沪上债券私募指出:“市场对理财新规整体反应比较积极,起码知道私募理财产品能做什么,本来大家都在担心很多事不能操作,现在看来比预期好一些。”
一家债券私募则悲观地认为:“私募真的没什么能做的,和银行的业务也只剩下代销,委外不用再想了。”不过该私募同时表示,“理财新规的下发让银保合作、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的路子可能更开放了,尤其是对非标的限制也松了很多。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公募理财产品仍暂不允许直接投资股票,但私募类银行理财或可直接投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