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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资管新规落地后信托机构如何转型?

2018-08-01 08:04  中国财富网   毛超   原创

中国财富网讯(毛超)2017年开始,金融业强监管拉开帷幕,多项加强监管政策密集出台。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落地,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资管新规的细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去通道、破刚兑等一系列政策。作为在资产管理行业中资产规模第二位信托业,其转型的序幕已经拉开。

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有哪些新要求?信托行业该如何探索新的业务格局谋求转型?如何化解潜在风险?中国财富网就此对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进行了专访。

资管新规落地 信托业需要重新定位

中国财富网:资管新规都有哪些新的要求?对信托机构会有什么影响?

巴曙松:资管新规从资管产品定义、合格投资者、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投资限制、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方面,对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资金池、通道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一是消除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受到约束。资管新规明确提出了要“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的通道业务规模将逐渐收缩。通道业务的高速发展主要源于金融机构为了规避各种监管和风控要求,包括流动性指标、杠杆率指标、投资范围限制、投资者适当性限制等。向上向下的穿透监管原则弱化了通道业务规避监管限制的作用,一层的嵌套层级限制使通道业务的中间环节无法扩展,信托通道业务存在的必要性显著降低。

二是净值化管理实施,风险收益明晰。净值化管理是资管新规对信托非标产品影响较大的一处。资管新规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金融机构应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具体的核算原则要求,一是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核算原则更加符合市场的实际需要。净值化管理原则将加速信托产品由预期收益率模式向净值产品模式的转变,有助于信托产品投资者明确收益并权衡自身的风险承担。

三是刚性兑付逐步打破,风控要求相应提高。资管新规对什么是刚兑、如何处罚刚兑以及建立奖惩机制进行了明确要求。刚性兑付实质上导致项目投资风险从投资人转移到金融机构内部,扭曲了实体经济回报水平与金融投资收益率的关系,不利于建立买者自负的风险约束机制。资管新规向投资者明确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刚性兑付的打破,将促进资产管理各环节的风险收益职责的合理分配,信托资金向具备优秀管理能力的机构集中的趋势将更加明显,更加灵活的产品风险水平浮动范围在丰富信托产品品种的同时,也对信托公司尤其是中小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资金池业务被禁,信托资金端的传统业务模式相应受到约束。资管新规认为,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管产品属于资金池,而资金池又对应资产池,造成每只产品的收益来源、退出路径模糊不清,期限错配现象严重,流动性风险隐患较大。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规定对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产品久期管理,确保资产期限与资金期限相匹配。此外,资管新规明确未来投资非标资产将会受到限额、流动性等监管政策制约,银行理财等重要信托资金端来源将受到较大冲击。

五是非标供需收缩,传统的影子银行模式受到抑制。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管产品,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具有影子银行特征。这类产品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资本约束、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等问题。资管新规规定,对于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债权,实行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并规定风险准备金要求。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限额管理仅限于贷款业务,而资管新规则将限额管理范围扩大至全部非标债权。一些非标投资的底层资产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领域,在穿透式监管原则下,底层资产穿透后非标的供给将减少。此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对信托产品而言,就面临选择发行长期限产品与投资短期限非标资产的选择问题,非标的需求也将会减少。

紧跟监管政策导向 优化业务结构

中国财富网:资管新规对信托机构哪些业务会造成影响?在此影响下,信托机构该如何探索新的业务格局?

巴曙松:以通道业务和债权融资类业务为主的信托机构,以及风险资产占比较高的信托机构受资管新规的影响相对较大,进入资管新时代,信托公司应优化自身业务结构以适应监管要求。一是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在资管新规适用范围内,故在非标债权类资产收缩的压力下,信托机构可以在这一方向进行着力。信托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天然契合的关系,特定目的信托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这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破产隔离、现金流分离、资产打包重组等特点是一致的。2018年上半年,有多达19家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务规模达4000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了信托公司新的着力点。具体地,信托公司应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等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提供高质量产品设计、项目协调服务,从而获得资产证券化项目更大的主导权。

二是信托业务向公募方式转移。相比于私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标准化产品,实行净值管理,投资者对于产品风险的认识较为充分,这与资管新规的净值化管理要求是一致的。此外,公募产品的投资对象普遍流动性较高,这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思路是一致的。进一步地,在通道业务压缩的情况下,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优势明显。公募产品由于杠杆率和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等受到限制,同私募产品相比或许产品本身并不具备优势。但具备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均具备发行私募产品的能力,而能发行私募产品的机构却不都具备发行公募产品的资格,两类资管机构的差距有可能逐步拉大。


责任编辑:梁肖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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