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金盾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首次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三份,都为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出具。两份判决书原告为单新宝,是周建灿冒用上市公司名义直接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和2000万元,一份判决书原告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周建灿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向出借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者中心借款2000万元,并由原告提供担保。
上述三份一审判决书的结果均是金盾股份要承担原告诉讼额的还款责任。《证券日报》记者联系了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就此事进行了采访,其表示,并不认同这个判决结果,公司将会上诉。
一审败诉
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就原告单新宝、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共计3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盾股份承担还款责任。这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法院就相同类型案件作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的裁决不同。
公告显示,长葛法院没有接受金盾股份提出的驳回起诉、移送公安申请以及公章鉴定申请,判决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
对此诉讼,董秘管美丽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长葛法院作出的三份判决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和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已经受到了损害,对于河南长葛法院的判决我们并不认同,并已经向许昌中院提起了上诉,请求许昌中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3宗案件的原告的起诉”。
据了解,目前,金盾股份共收到诉讼案件39宗,涉及标的金额25.25亿元。而这39宗案件中,以上市公司名义作为主债务人的共13宗,涉及标的金额合计为5.03亿元;以公司名义作为担保人的共26宗,涉及标的金额为20.22亿元。截至目前,已有3宗案件的原告或仲裁申请人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2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3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仲裁程序,8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3宗诉讼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上述19宗案件涉及标的金额共10.86亿元;其余20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