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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遭罚!经纪业务展业雷区,成券商合规管理都要避开的大问题

2018-08-15 13:44  券商中国   禹伊

哪些从业人员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可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这是券商在经纪业务展业上必须重视的合规问题。

今日,安徽证监局对九州证券安徽分公司经纪人宋天阳出具了警示函。因其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推荐客户在非正规期权交易平台进行期权交易。

出具警示函

今日,安徽证监局对九州证券安徽分公司经纪人宋天阳出具了警示函。

宋天阳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的区别 :

一是身份关系不同。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二是注册要求不同。证券经纪人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进行注册登记;投资顾问必须通过投资分析的专项考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两年证券从业经验。

三是服务内容不同。证券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个人不能直接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投资顾问则可以根据协议内容,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投资顾问建议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监管力度趋严

违规炒股一直以来是证券从业人员遭罚的重灾区,但对证券经纪人开出罚单却较为少见。

北方地区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的负责人告诉券商中国记者,“经纪人和营业部员工不同,营业部员工受到整个证券系统的高压监管,从证监会到协会,再从证券公司总部到营业部都会不断提醒营业部员工,不能代客理财等等监管规定,但是对经纪人的管理就很难比较细致。”

该负责人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在营业部快速发展的阶段,一些拥有客户资源的社会人士会被聘用到证券公司担任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据了解, 营业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人员,可以是营业部的员工,也可以是证券经纪人。营业部员工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一般登记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等类别;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登记注册为“证券经纪人”类别。



责任编辑:梁肖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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