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今日公告,公司8月15日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茂等,因股权转让纠纷被拟参股公司股东起诉。有意思的是,再升科技审阅起诉材料后认为,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茂与4名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合同关系,4名原告起诉再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属于起诉对象错误。
回溯这起诉讼背景,今年2月5日,再升科技与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艾普”)以及维艾普实际控制人周介明、王月芬及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简称“太仓创发”)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拟以现金1.35亿元对维艾普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持有维艾普45%股份。该框架协议签署后,维艾普经营情况低于预期,再升科技董事会调整了对维艾普拟增资金额和比例,公司于今年4 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对维艾普拟增资的金额调整为 1833.75万元,增资后持有维艾普10%股份。
据再升科技公告,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是维艾普的股东,也是本案的原告。今年3月31日,维艾普、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与杨兴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维艾普股份转让给杨兴志。该协议签订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因与杨兴志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故于今年7月25日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将再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等4方一并列为被告。
周介明、王月芬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3000万元;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若履行不能则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上述法院传票所述股权转让纠纷,再升科技表示,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与4名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2018 年3月31日《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杨兴志和4名原告,再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并非该合同当事人。4名原告起诉再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属于起诉对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