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五部委联合发布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其中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目前保险机构布局债转股业务多采用入股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业内人士表示,债转股业务满足险资负债管理要求,险资入局债转股业务有天然优势。但由于配套政策尚待进一步明朗,险企债转股业务经验不足,险企成立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节奏不会太快。业内人士建议,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广度和深度,应从监管层面和公司层面共同推动。
险企布局债转股
目前,国有大行基本设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政策利好下,险企有望设立专门的债转股实施机构。此前,保险机构已通过入股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布局债转股业务。数据显示,目前已有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幸福人寿等7家保险业机构成功入股了8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今年7月,中国财产再保险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认购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5%的股权,中再产险与大地财险分别出资28亿元和22亿元。
除此之外,中国人寿持有中国华融(1.83+0.55%)6.71%和长城资产1%的股权;国寿财富持有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平安人寿持有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9%的股权;平安大华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形式参股青海AMC、华融晋商资产;幸福人寿参股山东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吴人寿持有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33%的股权。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保险机构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但对处置不良资产经验不足。险资积极入股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是为积累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为今后设立专门的不良资产管理实施机构做好准备。
契合险资负债管理要求
险资参与债转股业务存在天然优势。一位保险资管机构人士认为,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往往期限较长,一般在3年以上,且募集资金较大,特别是以LP身份参与债转股项目时,往往要求单一LP能够提供较大的资金,这正好与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和来源稳定的特点一致。
与银行资金相比,虽然商业银行也具有规模大和来源稳定的特点,但商业银行资金期限结构较短,参与较长期限的债转股项目容易产生“短债长投”的资产负债错配问题。
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李若诚表示,债转股投资不仅是保险股权投资领域的一个创新,还满足了保险资金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此外,作为以债权介入、进而持有股权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债转股投资具有介入成本较低且预期回报较高的特点,有利于提高险资的投资收益。
参与债转股待深化
从行业实际情况看,目前保险资金主要以LP形式投资与债转股项目相关的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模式是保险资管机构借助信托参与债转股项目落地。
业内人士表示,对保险机构来说,成立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节奏不会太快。一方面。由于保险业监管配套政策尚待进一步明朗化,特别是对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的参与形式、产品审批、比例限制、优惠措施等方面缺乏进一步明确,这使多数保险机构仍处于观望状态;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的相关经验缺乏,参与债转股业务较为谨慎,不仅保险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业务团队几乎没有构建,而且在与债转股项目相关资产的议价能力、尽职调查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方面仍缺乏较为成熟的业务经验,这两方面的因素使保险机构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动力不足。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广度和深度,应从监管层面和公司层面共同推动。监管层面,应在尽快出台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细则的同时,加强内部协调,进一步出台相关鼓励政策。要进一步简政放权,适度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和范围限制。此外,还需要依托中保投平台,探索成立市场化债转股专项投资基金。
公司层面,保险机构要充分把握市场化债转股给保险资金带来的机遇和义务,建立符合保险资金属性的实施标的筛选流程。在加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创新力度的同时,加强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风险管理。此外,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合作,探索共同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并加大债转股业务团队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