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和修订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又一新举措落地。
8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与6月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决定》的主要内容并未修改。
《决定》主要有如下4个方面内容: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回顾银行业开放历程,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通过“引资”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又通过“引智”提升了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提振了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当前我国银行业已具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积极有利条件。
不过,该负责人也强调,在推动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过程中,宏观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机制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完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和相关审慎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调整有何玄机?
实际上,上述法规的调整并无太多新增内容,主要是为了匹配已有政策,对监管法规做及时更新调整。2017年我国对外宣布取消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上述四项变动内容中,主要的亮点在于第三条。该条旨在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后,该机构纳入何种机构监管类型。核心要义就是,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为何要明确这一问题?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决定》规定,外资入股上述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而将上述银行变更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
对外资入股的上述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适用与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规章和其他审慎监管规定。
“此种规定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中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该负责人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外资银行在国内的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从事业务时仍限制较多,但通过控股国内现有银行的方式“曲线”全面参与在华银行业务,不失为一个好的介入方式。而第三条调整正是为此开了“口子”。
外资行最期待业务限制松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银保监会发布最新的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实则是延续了今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要求。
彼时原银监会方面透露,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完成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坚决维护金融稳定,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今年2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旨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
这也是一次大调整,主要有三方面调整:
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不过,相比于上述行政许可、投资入股方面的放开,不少业内人士反映,已在华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等境外金融机构最期待的业务范围的松绑。
银保监会方面也表示,下一步将从放宽外资行存在形式、扩大外资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优化监管规则三大政策方面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未来预计还会有关于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存款要求;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等相关政策修订落地。
“对于监管部门的改革举措,最为期待的还是对人民币业务准入的放宽,希望《外资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能放开一些口子。”前述上海外资行高管称,“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影响还是次要的,主要的影响还是对境内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的经济规模难以做大,这导致了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削弱了外资行的竞争力。加之外资行本身资产负债表相对小一些,杠杆操作的空间有限,进一步造成恶性循环,这些问题是近年来外资行在华占比逐渐降低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