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在国际上是一种典型的洗钱犯罪。当前,我国偷逃税犯罪集中表现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简称“虚开”)案件。所谓虚开,是指犯罪团伙或个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违法行为。
虚开案件的典型特征:一是团伙专业化。虚开职业犯罪团伙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其组织内部体系严密,分工明确,既有负责向下线进行兜售增值税发票的同伙,又有负责提供虚开进项发票的上线。虚开团伙通过成立若干空壳公司,钻税收政策及其管理疏漏之处,通过网银制造“资金流”,并迅速转移资金及非法所得,一旦稍有风吹草动,就销毁账簿、转移资金、迅速走逃,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常处于失联状态,导致无人可找、无账可查。
二是行为暴力化。不法分子虚开金额日益扩大动辄上亿甚至几十亿元,涉案公司经营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利用国家“放管服”改革,后续管理乏力或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便利条件,采取“短、平、快”的手法,虚开发票获利后迅速注销或走逃。相比“富余虚开”,“暴力虚开”犯罪成本更低,作案手段更简单,可复制性更强,团伙作案更易蔓延,涉税反洗钱的难度更大。
三是手段隐蔽化。如一些不法分子在偏僻的地区租借经营不良企业的厂房或民房,成立若干个医药材公司,进行“借壳”虚开。也有一些不法分子用少量的资金买下经营不善企业作为操作平台,进行“买壳”虚开;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货物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开票额”,虚构进货业务,进行“冒壳”虚开;甚至还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空壳公司“造壳”虚开。不法分子大量编造资金流、货物流和生产能耗等伪装经营手段,用空壳企业作为“洗票”的中间环节,拉长了虚开链条,这些犯罪行为使打击涉税犯罪的成本增大。
四是行业集中化。通过对近年来发现的虚开案分析,虚开涉案企业大多为中小型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及矿产业、成品油、黄金、建筑材料经销等企业涉税洗钱案相对集中。
五是地域全国化。目前虚开犯罪团伙都不局限于在一地、一市、一省作案,大多是跨省甚至跨境作案。
为了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体制机制的意见,针对当前反逃税中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重点,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一是加强新公司开户的了解。新公司刚处于筹备阶段,普遍存在无库房、无设备、无厂房“三无”特点,各银行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尽可能了解公司经营场所、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及其资金交易的真实背景,防止利用空壳公司银行账户虚开增值税发票,尤其要注意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二是加强对代理开户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了解。虚开公司多往往由财务人员代理注册或开户,股东、法人代表、财务联系人存在交叉关系,各银行应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识别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三是加强对在同一个注册生产经营地址多个企业的客户识别;四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收集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五是加强对工商公司登记信息的收集。
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虚开账户的资金监测。一是加强对商贸、手机批发零售、成品油、建材、电动车电池批发、医药贸易、钢材贸易、建材建筑等公司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税收优惠行业的公司账户资金监测;二是资金交易特征方面,重点监测网银交易等非面对面交易为主的账户和不计交易成本、故意拆分交易的账户;三是资金交易时间方面,重点监测具有“沉睡期+测试期”特点,具有交替性和间歇性,资金快进快出,账户不留余额的公司账户;四是资金交易路径方面,重点监测资金两头在外、与公司所在地无资金往来,频繁发生公私互转的账户;五是资金交易用途方面,重点监测纳税额、工资、运输费和仓储等费用占比过低的账户。发现可疑客户立即调高风险等级,开展实时监测。五是高度关注资金回流的账户。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必须人为制造资金流,不法分子为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获取开票手续费,其实际控制人亲自或极少数核心人员操控账户,进行电子银行业务转账,必然产生资金回流现象。
再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依照我国的法律,涉税犯罪还不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按照国际惯例和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犯罪的严峻形势,我国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把偷逃税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一方面以便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义务主体有法可依,从而加强对虚开等涉税犯罪的资金监测,并报告涉税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有利于打击遏制涉税犯罪的嚣张气焰,同时又有利于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四是建立部门合作机制。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可以与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涉税犯罪方面信息,税务海关和公安机关及时通达重大涉税犯罪案例,人民银行及时总结虚开等涉税犯罪的洗钱特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资金监测,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嫌虚开犯罪侦查,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打击反逃税中的作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杨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