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27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函称,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15 新光 01”2018 年9月25日应兑付回售本金173,963.3 万元,第三个付息年度利息13,000 万元。截至到期兑付日日终,新光集团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另外,短期融资券“17 新光控股 CP001”于2018年9月22日到期,应付本息总额为106,800万元,截至2018年9月25日,仅偿付70,716万元,也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
对此,深交所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书面说明控股股东新光集团针对上述债务违约风险的解决措施,自查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结合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债务违约情况、资金情况等说明上述担保事项的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并及时提示风险;新光集团持有公司股权的质押情况,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清偿债务过程中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以及债务违约对重组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