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确定,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通过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收益免税,减轻其负担,提高回报,既有利于社保资金的运作,也有利于充实社保资金,对于资本市场也是利好。”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通知》提出,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上证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对养老金的税制基本符合国际惯例。比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税制是111,缴费环节是税前缴费,投资产生的收益免税,提取也是免税的。企业年金的税制与国际接轨,采取的是117,也就是缴费环节不征税,投资收益不征税,提取的时候征缴个税。
“因此,无论是职工基金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年金的税制对投资收益部分都是免税或者延税。对于全国社保基金会掌管的养老金资产来讲,主要是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可以遵从111的税制,也就是投资收益部分是免税的,这也是国家通过收益部分让利于民。”董登新认为。
《通知》进一步明确,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