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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深远的判决!会计师参与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涉大智慧案终审败诉

2018-10-05 16:45  中国证券网微信公众号

对A股市场而言,这是平地一声惊雷,这是意义深远的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曹建荣、吴明稳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溯其源,上诉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上诉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上诉人曹建荣、吴明稳、石磊、沈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此前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核心诉求之一,在于立信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主张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两字之差,谬以千里。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赔偿的责任。承担责任序位之差,背后是巨大经济利益之别。

此后,上海高院进行了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调查并询问当事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一份终审判决,意义何其深远!

于立信而言、于会所行业而言、于资本市场所有中介机构而言,虽是久悬利剑的落下,仍无异于平地一声惊雷。

此后,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上市公司造假所面对的惩罚局面,将充满不确定性——不确定的债权人及不确定的赔偿额度。理论上,此次立信亦可能承担金额数以亿计的赔偿风险。

这一判例不啻是对资本市场所有中介机构的严正警示,财务造假绝不容姑息,连带责任非一纸空文。国内中介机构参与资本市场违法的固疾——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将成历史。

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争

回溯资料,此次大智慧案始于2015年5月。是月,大智慧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大智慧在2013年存在多起虚增收入的行为,共计虚增了过亿元营业收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处罚了2家中介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监会责令没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70万业务收入,罚款210万。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投资者将大智慧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等损失,并将立信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此,会所行业最关注的焦点,在于对立信在此案中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立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在上诉时,立信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因其主观系过失,故其承担的应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然而,上海高院认为,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出具会计报告时应当更为审慎、勤勉尽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干规定》也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立信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未按照其执业准则、规则,审慎、勤勉的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导致大智慧公司的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揭示,对于大智慧公司虚假陈述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立信未举证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依法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立信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该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足以认定其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对于大智慧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知道,应认定其明知。

立信认为其主观系过失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上海高院不予支持,立信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大智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后,上海高院还补充,虽然立信所的违法行为与大智慧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完全一一对应,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内容,两者的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要方面基本吻合,足以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股价波动因素较为复杂,具体的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影响幅度难以量化,因此,很难判断立信没有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究竟对大智慧公司股价波动产生何种影响。故可将立信所和大智慧公司的共同虚假陈述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对外统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未来将面对怎样的赔偿风险?

查阅法律资料,立信此次被判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在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上,立信将与大智慧成为共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与大智慧对被判胜诉的投资者即债权人将不分对象、不分金额大小、不分先后次序,仅是根据胜诉投资者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投资者提出赔偿请求,立信和大智慧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而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对此,上海高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及,至于立信和大智慧公司之间内部责任的分摊比例,不影响其对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关于立信和大智慧公司之间内部责任大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处理。

自此起,国内投资者保护自己权利将更为方便,即可绕过造假上市公司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一旦法院认定会所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所无权拒绝投资者索赔请求,须向投资者先行支付全部赔偿金。立信即将面对赔偿的巨大不确定性,甚至“倾家荡产”。

立信祸不单行

金亚科技或复制大智慧案

于立信而言,大智慧案并非孤例,随着更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查处,这家国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将面临成立以来最为艰难的境地。

2018年6月,金亚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深交所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

与此同时,金亚科技投资者索赔案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今年上半年,成都中院对部分投资者诉金亚科技、周旭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亚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扣除系统性风险对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影响,判令金亚科技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告损失金额的12.29%进行赔偿。

8月上旬,证监会认定立信在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决定没收立信会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360万元;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9月,有媒体报道,投资者诉金亚科技虚假陈述案现增加被告,成都中院正式通知追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会所)为被告。

若参考大智慧案,在未来的金亚科技案审理中,立信也有可能被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公开资料,立信涉足上市公司财务问题的案例还有多宗。

2017年5月,立信再度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书。经查,立信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以下简称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被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罚款各45万元,相关注册会计师也被警告、罚款。

2015年2月,神开股份因年报信息涉嫌虚假记载,形成2010年到2012年虚增利润、虚减利润的情况,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处以3-15万元罚款。作为神开股份审计机构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10年审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5年9月,在并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科林环保小股东起诉该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请求立信、科林环保承担赔偿责任。

严惩造假!

审计机构监管实践引思考

尽管涉足诸多案件,过往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案中,被投资者索赔的中介机构,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为数甚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更鲜有先例。

有公开数据统计显示,包括上述案例在内,2006年以来,在类似案件中,被投资者起诉、承担赔偿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共可能不超过五起。而最早的案例,是曾经震惊一时的湖北蓝田造假案。

根据公开信息,2006年7月,武汉中院对曾引起轩然大波的湖北蓝田造假案做出判决,除了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外,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也被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判决至今已有12年时间。

“总的来说,在与财务相关的案件中,投资者起诉审计机构,要求赔偿的案例以前很少。”有某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对记者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投资者认识不足有关。而另一方面,在类似案件中,投资者注意力往往集中在上市公司、保荐人身上,而忽略了会计师事务所。

“向上市公司索赔的都很少,何况是中介机构。”上述负责人还说,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诉讼程序漫长,而诉讼金额却并不多,很多投资者怕麻烦,主动放弃了维权。更重要的是,即便投资者起诉,最后也未必能胜诉、获赔。

简单总结而言,收益小、成本高、成功率低,是国内审计机构涉诉率低的主要原因。

比如,虚假陈述案件中,国内投资人仅能获得补偿性赔偿。参考国外资本市场,投资人还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远高于前者,而且没有上限。

国外赔偿案件(特别是英美法系)经常附带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可以达到一个惊人的数字,而且具体金额取决于法官或者陪审团的主观判断。

国外有大量的集团诉讼律师愿意以风险代理的形式承接业务,也是考虑到其潜在的赔偿金额非常高。

因此,在英美法系下,大部分虚假陈述都不会进入庭审而是选择庭外和解。比如,安永与嘉汉林业股东的和解金为1.17亿加元。

大智慧案,为审计机构的监管、涉诉及连带赔偿提供了新的司法借鉴,为国内资本市场法治实践迈出难得的一步。

同时,市场也可借此重新思考、探讨制度建设的多种可能性。

例如,未来是否可以尝试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即上市公司不再主动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而是为财务报表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审计所进行财务审计,然后保险公司根据审计结果为保险报价。造假风险高,保费就高,造假风险低,保费就低。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提供保险,那也侧面反映着存在一定问题。投资者亦可就此自行判断。

这种模式弱化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关联,而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自己无端产生高额赔付,必然也会尽责。通过多角商业利益的博弈,市场化地解决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监管部门、投资人索赔之间的监管难题。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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