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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 优质私募迎发展机遇

2018-10-08 08:10  证券时报

国庆长假前,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答记者问。监管部门明确在未来发布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办法中,将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与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合作。此规定被业内视为重大利好,私募人士认为,私募和银行的合作并未被切断,新规仍预留空间,未来有优秀投资能力的私募跟银行子公司合作成为可能。

业内还认为白名单准入制、建立一定的筛选标准,应该是以后的做法,优质私募机构迎来发展机遇。现在银行委外跟私募合作的部分产品正在逐步赎回或者结束,以后私募更关注在新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主体下的合作,密切留意银行成立子公司的情况,以及未来跟私募的合作方式,有待细则进一步明确。

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可跟私募合作

《办法》第四十八条指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时,在银保监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办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下一步,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私募人士认为,备受业内关注的私募与银行理财合作问题,虽然新规原则上说银行理财只能与金融机构合作,但此次也明确了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制定业务规则,跟一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进行合作。

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表示,允许未来符合条件的私募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是考虑了现实业务需要的明智之举。这意味着,未来优质私募或迎来发展机遇。“根据资管新规要求,所有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需要在2020年底之前成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而言,他们需要研发更多类型的产品,来填补过去预期收益产品消失的产品空白,但投研团队的配备和培养并不能一蹴而就,未来或对外部优秀的投资机构有大量合作需求。而私募行业内已经有一批大型的优质管理人脱颖而出,在合规上已经与公募趋同、在投资业务上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杨玲认为,在银行子公司层面上的合作,可以参照过去银行委外的投顾筛选机制,未来合规规范、架构完善、投资管理能力强、且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时间业绩记录的优质私募或更受青睐。“银行资管子公司与私募管理人强强联合,一方面可以发挥银行资管子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专业品牌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发挥私募不同专业方向的投资特长,从而为客户带来更好的产品体验和投资效果。”

华东某资深业内人士也表示,毕竟私募基金这几年来也有不少优秀的投资经理和产品,有自己的业务特色,所以此次理财细则为未来进一步拓展委外和投顾机构预留一定空间,可以考虑允许合规的私募基金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建议可以单独对私募等合作机构建立一个筛选机制,比如在协会会员、管理规模、过往业绩、人员数量、风控等方面设置要求。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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