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家金融法院审理的首起诉讼于10月18日开庭。当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证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
据悉,东方证券与弘高中太于2016年4月起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质押“弘高创意”股票合计28961432股,从原告处融资1.1亿元。初始交易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购回交易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年利率分三段计算,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40%。
合同签订后,东方证券已全额发放融资款,相应股票已作质押登记。弘高中太在今年1月5日日终清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且未进行提前购回或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同时,合同约定每季末20日结息,但弘高中太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个交易日内未按时支付利息。法院认定,上述两项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东方证券多次向弘高中太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未果。东方证券此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弘高中太返还融资款,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约1.2亿元,并要求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弘高中太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协议规定的购回日期尚未到期,且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恶意违约,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该代理人提出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该代理人还认为,东方证券未提供质押登记相关证据,不享有合同项下的股票质权。昨日,该案并未当场宣判,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庭后调解。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上海金融法院自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号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