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人数将不再受35人的限制。
证监会官方网站今日晚间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下称《适用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告,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3 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适用意见》。
《适用意见》的内容包括如下两项:
第一,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人数不受35人限制。
第二,上述发行对象不符合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该发行对象只能买卖其所认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持股平台的,不得参与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