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3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山东威海、山东日照、江苏连云港、江苏盐城、浙江宁波、浙江温州、福建福州、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北海10个设立在市和天津临港、上海崇明、广东湛江、海南陵水4个设立在园区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
《通知》明确,示范区建设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围绕主要示范任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把握建设时序和节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加强滨海湿地和海岛保护,最大程度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构建蓝色生态屏障。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强统筹指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相关地方主体作用,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功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