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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债市统一执法,银行间市场处罚力度也悄然升级

2018-12-04 06:01  中国证券网   马婧妤

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步伐正越走越快。

继今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推动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评级业务资质逐步统一之后,今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市、交易所债市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

这标志着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协同配合做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的协作机制正式确立。

今后,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三部委发文明确证监会对两大债市开展统一执法,不仅实现了两个市场监管执法尺度的统一,也将带来债市的监管升级。

明确三大内容

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着重明确了三大内容:

第一、强化监管执法,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市、交易所债市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

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在承销各类债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及时立案侦查。

第二、加强执法保障,推进统一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证监会在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中,有权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证监会有权要求债券市场自律组织、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市场参与机构等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交易记录、登记托管结算资料、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取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征信记录、社会保险记录、海关记录、纳税记录 、工商资料、通讯记录等信息。

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不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员,证监会有权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证监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配合证监会进行案件会商,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书面意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发现涉及债券违法活动的线索,及时移送证监会。

证监会官方网站今日晚些时候也发布信息表示,根据《意见》,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按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发现涉及债券违法活动的线索,将及时移送证监会。

证监会官网信息称,《意见》明确了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确立了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协同配合做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的协作机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落实《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执法协作,积极构建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协同有效的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安排,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统计显示,2018年以来,证监会共查办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6起,涉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

具体来看,一是债券发行人粉饰业绩,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核准。

二是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隐瞒重大担保事项或者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是出于非法目的,人为制造虚假交易,干扰债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证监会官网信息称,债券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债券市场信用基础,进一步加强债券执法工作,有效查处债券违法违规行为,是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债市发展迅速,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8年10月末,债券市场余额总计达到83.8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三、亚洲第二,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位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与此同时,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时出现,亟需进一步加强规范。

与之相对应,我国交易所债市和银行间债市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大。

与证券业、银行业由监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动辄开出上亿元乃至数十亿元的罚单不同,银行间债市一直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惩戒。

惩戒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公开谴责、警告或严重警告、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或认定不适当人选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交易商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实施注册制以来截至今年4月的十年中,交易商协会共对328家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分,有34家机构在受到声誉处罚的同时,被暂停了一定期限的相关业务。

2015年以来,交易商协会自律惩戒力度加大,2015年到今年3月,共对170多家市场机构作出了自律处分,其中150多家为发行人,数量超过此前7年的总和。

《意见》实施后,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相关条款对两个市场展开统一执法。

其中所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条款分别针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未经批准设立机构或开展业务、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有关责任人可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在承销各类债券过程中,若存在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的,证监会将可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额度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可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机构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业人士认为,三部委发文明确证监会对两大债市开展统一执法,不仅实现了两个市场监管执法尺度的统一,也将带来债市的监管升级。这无疑将对防范债市系统性风险形成更有力的支撑,对规范债市运行秩序、保护两个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都将起到良好作用。

责任编辑:梁肖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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