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业务轮廓及22万亿非保本银行理财投向已初步明确。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涵盖主要细分资管领域的全套监管办法基本完成。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则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管理办法》。
业内人士表示,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将重塑资管行业格局,未来资管行业将从平等竞争走向职能分化,理财子公司和公募基金或将形成差异化竞争和合作并存的格局。
理财子公司监管规定正式出炉
相比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正式稿在准入条件、投资范围、销售门槛和渠道等方面无重大变化,制度设计与其他资管机构大致持平。同时,在立法框架、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增强了商业银行这一金融子行业在资产管理业务上的实力。
对于备受关注的投资门槛,《管理办法》明确:不设立公募理财销售起点,不强制要求临柜面签,代销渠道放宽。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全部理财子公司将会把理财销售门槛降为和其他资管产品同样的起点,为1000元或1元?对此,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杨慧敏认为可能性较低。“理财子公司或会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设置不同的销售起点。比如,现金管理类产品将会对标货币基金,销售起点或会从现在的1万元继续降低至1000元。但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销售起点可能不会太低,单位净值的每日变化更要求投资者拥有一定的风险意识,所以不适合太低的销售门槛。”她表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最大变化在于对自有资金限制进一步放宽。征求意见稿禁止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的理财产品,此次正式稿中规定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对此,专家表示,这一变化会影响理财子公司FOF或MOM投资时是否可以选择自己公司的理财产品,同时也有助于理财净值化转型初期的平稳过渡,可用自有资本金募集理财产品,防止青黄不接。
同时,《管理办法》对非标等方面的投资管理增加了具体说明。如在非标投资管理方面增加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以及新增四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对银行理财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股权转让方面,《管理办法》略有放宽。对股东的限制中增加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