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
《通知》还要求,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所谓优质企业,通知给出七个条件。如须符合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等。
《通知》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债券申报阶段,发行人可就各债券品种统一申请额度,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另外,经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通知》明确,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