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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一个是券商纪委副书记,一个没赚钱,还有一个亏了近20万

2018-12-14 21:04  中国证券报   徐昭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这是证券行业内的一条铁律,但总有人禁不住诱惑,铤而走险……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杭五一等三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作出处罚:

杭五一,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没收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以887275.86元罚款;

王亦天,券商营业部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未见获得实际收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罗媛媛,券商营业部人员,违规买卖股票亏损19.6万元,处以6万元罚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14日表示,证监会将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严惩重罚督促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

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用他人账号买卖股票

此次杭五一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引发市场关注,主要原因是其被证监会调查时的身份——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杭五一自2002年至证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2月至证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于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网上委托中的1440余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系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48.04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48.36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793.11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758.62元。

证监会认定,杭五一利用何某英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杭五一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何某英账户与杭五一有关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杭五一母亲郑某华。

其二,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归郑某华所有。

其三,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的操作或者决策。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调查取得的银行转账单显示何某英账户资金来源于杭五一,杭五一在听证阶段称资金实际是其母亲卖房款,但杭五一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于其母亲,其母亲和其他人的证言无客观证据支持,证监会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何某英账户盈利均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杭五一,杭五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将收益再转给其母亲,证监会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调查获取客观证据证明杭五一的下单指令与实际交易基本一致,杭五一提供的有关人员证言前后矛盾,证监会对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操作或决策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以887275.86元罚款。

某券商营业部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

证监会通报的第二起案件“王亦天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王亦天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相关证券,未见获得实际收益,违规被罚10万元。

重庆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王亦天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证券营业部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左某梅”、“闫某伟”、“王某琼”、“熊某蓓”、“曾某”、“罗某清”6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未见获得实际收益。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证券从业人员公示信息、相关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操作账户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亦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王亦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80后券商营业部人员借其父账户违规炒股

证监会通报的第三起案件“罗媛媛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中,当事人违规炒股不赚反赔,但仍然要接受严惩。

重庆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罗媛媛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5,994.4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罗媛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000元罚款。

严惩重罚督促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

高莉强调,证监会将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严惩重罚督促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履职,警示从业人员敬畏法律,勿因一时贪念,突破法律红线,切实维护好行业发展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案件处罚8起。

其中,国联证券从业人员张锋使用配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徐斌武使用配偶及第三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二人分别被罚没约18.8万元与378.4万元;

民族证券从业人员姚丽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获利,被罚没约120万元;

另外,宏信证券刘军、财达证券独轶、华安证券谢竞等人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利用亲属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均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此前,证监会在通报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时表示,《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其本意在于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因任职便利所获取的信息优势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抢占客户、委托人的交易机会,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个别从业人员无视法律规则与职业道德,试图借用他人账户绕开法律限制,突破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编辑:任晓 宋兆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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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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