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委12月19日晚发布《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三)项提出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该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该条规定。
随后,广州市住建委又在其官网上对《意见》进行了解读,具体执行内容包括三项。
第一,2017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发布之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第二,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第三,2018年12月19日24时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12月19日24时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