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将增设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及首席信息官。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券商、基金经营机构应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及首席信息官。
该《办法》于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给予广泛关注。证监会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了解,正式发布的《办法》共7章64条,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内容:
一是全面覆盖各类主体,明确信息技术监管安排,推动行业加大信息技术投入,提升竞争力。
二是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在传统信息安全监管基础上,针对信息技术治理、数据治理、业务合规提出监管要求,明确经营机构应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及首席信息官,促进信息技术与业务、风控及合规管理深度融合。
三是强化信息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理念,督促经营机构与服务机构守住信息安全底线,回归本位,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
四是支持经营机构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允许经营机构设立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允许经营机构母子公司共享信息技术基础设施,针对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监管要求。
五是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履行自身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考虑到各类市场主体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规定需要一定准备时间,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为2019年6月1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行业信息技术监管,引导经营机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