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金融委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相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
银行永续债的特点:永续债是非金融企业或金融企业发行的,没有明确到期时间或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在巴塞尔协议Ⅲ下,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银行发行的满足一些额外要求的永续债可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资本金。这些要求包括:
具有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Ⅲ规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必须具有“损失吸收能力”,即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减记”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券进行扣减用于吸收损失的机制。“转股”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永续债可按照约定价格转为普通股,用于吸收损失。
特殊的赎回机制安排。与一般永续债相比,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永续债的赎回机制有三点特殊安排:一是首次赎回时间不得低于5年,永续债发行人在执行赎回条款时应得到监管批准;二是不得设计鼓励永续债赎回的相关条款,如利率跳升机制;第三,银行在赎回时须证明其资本充足或发行新工具替换赎回资本工具。
票息支付是非强制和非累计的。银行进入清算程序时,永续债投资人偿还顺序相对靠后,落后于银行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债权人。对于充当资本工具的永续债,其票息支付必须是非强制和非累积的。
当前发行永续债的意义: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能力。资本金不充足一定程度限制了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首先,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整体不高。2018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8%,低于美国的14.6%、欧洲主要大型银行的18.8%、英国的20.4%和日本国际活跃银行的17.5%。其次,资本监管标准不断提升,如中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系统重要性得分不断上升、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即将推出、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政策的出台等进一步加大了银行体系的资本监管压力。第三,影子银行业务转型加大了银行资本补充压力,2018年1月份—10月份,社会融资规模中新增人民币贷款占比高达88.5%,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更多被资本金占用更高的信贷资金满足。探索发行永续债,有利于缓解监管压力,释放信贷空间。
夯实风险抵御能力。近年来,我国银行体系资产质量持续下滑,对银行资本来源产生了明显的侵蚀效应。一是侵蚀营业利润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来源,2010年—2017年,大型银行(工、农、中、建、交)资产减值准备占营业利润的比例由21.3%升至39.5%。二是侵蚀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拨备,2013年—2018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由282.7%降至180.7%,高出监管要求的超额拨备数量大幅收缩。探索发行永续债,有利于夯实银行资本基础,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与国际同业相比,其他一级资本不足是我国资本充足率不高的重要原因。201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为4.1%,同期,非中资G-SIBs为11.3%,部分大型银行超过了15%。国际银行业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主要包括优先股、永续债、优先信托凭证。2017年末,全球30家G-SIBs中,分别有25家和19家G-SIBs发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目前,我国银行业仅发行了优先股。探索发行永续债,能够拓展银行国际国内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改变我国银行业其他一级资本占比较低的局面。
永续债发行面临的障碍:会计属性尚未明确。国际上,多数国家将永续债计入负债。在我国,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中票和证券公司发行的永续债被认定为权益,这与国际做法存在差异。
税收政策仍需厘清。一是明确永续债票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对发行人而言,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永续债票息可税前扣除。当前,永续债票息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主管部门对其期限的认定。二是明确境外投资者代扣代缴所得税要求。根据我国税法,境外投资者购买中资银行海外发行永续债时,中资银行要代扣代缴利息收入所得税。与国际上豁免预提税的国家相比,发行人承担的税负成本较高。
损失吸收条款较为单一。受监管政策影响,我国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条款设计较为单一,如优先股为转股条款,二级资本工具为永久减记条款,这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市场主体、特别是海外投资主体的投资意愿。
投资者准入需完善。国际上,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永续债的主要投资者。我国现行政策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投资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根据这一规定,当减记型永续债推出时,保险公司将被禁止投资。(作者:熊启跃 单位: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