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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国资申诉材料曝光股东大会乱象

2019-01-03 22:09 中证网   傅苏颖

继1月2日公司因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国资”)未行使股东权利遭西藏证监局发监管函之后,1月3日晚间,西藏发展(000752)又遭到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关注函称,2019年1月2日下午,深交所收到西藏国资邮寄的《关于剥夺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场投票权的申诉》(以下简称《申诉》)。西藏国资在《申诉》中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提出强烈异议。要求西藏发展及每位董事结合西藏国资《申诉》的内容,说明其申诉所述事件经过是否属实等。

国资股东投票权被否引发关注

关注函显示,西藏发展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12月26日披露了《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普桑先生在本所律师作身份验证时未到场,该公司未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在会议进行到14点16分时普桑先生到场,但未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在会议投票后未出投票结果前,股东杭州阿拉丁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代表提出异议,认为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普桑的投票资格存在瑕疵,无现场投票资格。另外,董事陈勇先生也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对该股东投票权不构成影响。因部分股东对代表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持有异议,且出席人员未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有瑕疵,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无法认定。”

另外,《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为:(1)《关于增补李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关于增补沈贵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前述提案被否决,是因为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票未计入有效表决票。

随后,多家媒体对西藏发展股东大会上述情况进行了详细报道。

被否国资股东提出强烈异议

关注函称,2019年1月2日下午,深交所收到西藏国资邮寄的《关于剥夺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场投票权的申诉》(以下简称《申诉》)。西藏国资在《申诉》中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提出强烈异议。《申诉》称:“我司作为现场参会并投票的股东,完整地参与了整个股东会流程却被剥夺投票权一事非常愤怒。西藏发展的行为既不尊重客观事实,亦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请予以纠正。”

一是不尊重基本事实。《申诉》显示,2018年12月25日下午14时05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开始。14时06分,西藏国资法定代表人普桑抵达会议酒店。14时16分进入会场(期间被阿拉丁公司“肖某”与华融方董事长白国华拦截“寒暄”),见证律师对西藏国资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核实后,会议主持人,即西藏发展董事长谭昌彬宣读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含西藏国资)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会议报到人数4人,代表股权6100.05万股;实到人数4人,代表股权6100.05万股;实到股东代表股权数达到公司总股本2.64亿股的23.13%,代表资格审查核实,出席代表股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要求”。

《申诉》显示,14时49分,现场投票开始。西藏国资代理人收到表决票,并按照表决规则投票。14时58分左右,西藏国资代理人参与进行计票。上述流程有条不紊地进行,期间没有任何一人对西藏国资代理人身份和投票权提出异议。

但在随后的环节中,所谓阿拉丁公司代表‘肖某’(自始至终没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大闹会场,并煽动剥夺西藏国资的投票权,这严重损害了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是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涉及恶意剥夺我司的投票权,违反了《公司法》等规定;违反股东大会规则;提前泄露表决结果等三方面的内容。

《申诉》显示,股东大会登记的目的在于核实股东身份,保障股东的投票权等法定权利,查验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原件只是核实股东身份的方式之一,而非终极目的。况且,原件随后寄出也是得到西藏发展董秘认可的。西藏发展的《公司章程》也未将“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作为投票的必备要件。未携带证券账户卡原件并不等于无投票权。相反,只要股东代理人身份事实上被核实验证,股东的投票权就合法有效。

《申诉》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在计票结束后会议尚在进行中,任由没有授权的所谓阿拉丁公司代表大闹会场,恐吓威胁在场人员。西藏发展及主持人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反而纵容其进入会场扰乱秩序,并听取了该无关人士的‘意见’,强行剥夺了西藏国资的投票权。

《申诉》还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式结果于当日23点后宣布,但西藏发展及监票人违反该条规定,提前泄露了表决结果,导致所谓阿拉丁代表大闹会场、恐吓见证律师,从而随意剥夺西藏国资投票权,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另外,西藏发展1月2日晚间公告称,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西藏证监局《监管函》。《监管函》指出,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未能行使股东权利。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多家媒体报道此事,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限制股东权利,会场秩序未得到有效维持等问题。西藏证监局高度关注上述问题,并对公司提出明确要求:依法保障股东权利,维持股东大会召开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要求公司及每位董事作三点说明

深交所表示,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要求公司、每位董事以及律师核实相关信息和说明。

公司及每位董事方面:一是深交所要求结合西藏国资《申诉》的内容,说明其申诉所述事件经过是否属实。

二是结合西藏国资在《申诉》中所述“如果因我司未能提交相关资料原件,且在验证股东身份时未能到场,那么见证律师和西藏发展董事会相关人员就应该当场指出,并明确告知我司代理人不具备现场投票资格,我司仍能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然而股东大会从开始到整个投票过程结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市公司、见证律师、参会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均认可我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身份,但在网络投票时间结束后,公布表决结果之际却随意剔除我司投票权”等情况、《申诉》中引用规则及《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说明西藏发展在股东资格审验环节未对西藏国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在西藏国资参与现场投票且等到网络投票时间结束后又认定其投票无效、剔除其表决权行为的具体原因及法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

三是说明西藏发展历次股东大会对西藏国资股东资格审查的过程,是否存在先验明相关代表身份证件并在其完成有效投票后,再由其将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等材料送达至西藏发展的情形;如是,说明西藏发展仅在本次股东大会以西藏国资代表未提供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为由剔除其投票表决权的合理性,同时说明西藏发展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西藏国资一直以来参加西藏发展股东大会的行为习惯剥夺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权利的情形。

律师方面:一是结合西藏国资《申诉》的内容,说明其申诉所述事件经过是否属实。

二是详细阐述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查义务,是否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发表了合适、审慎的法律意见。

三是说明在西藏发展过去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对西藏国资股东代表资格审查核实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认定结论是否与以往存在差异;如是,说明其对同一情形出具不同意见的原因和法规依据。

四是对西藏发展就前述问题的答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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