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针对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现象,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险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同时,该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此外,该公司还需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将视长安责任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