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简称“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方案》明确了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方案》指出,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至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同时,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为确保用量,《方案》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方案》要求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而这也是市场一直关心的问题。《方案》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据业内人士表示,带量采购国家方案出台后,各地方城市将在国家方案的框架下制定各自的配套措施。目前,医药企业正在跟试点地区之间进行对接,实行挂网,备货,然后进行签约。具体实施时间约从3月中下旬开始,以1年为期。
1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回应“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出台之后可能会引发部分药企的焦虑”时表示,药品直接进医院,原则上不影响企业的制造成本和合理利润,而是减少流通中寻租、交易成本、占款这些费用。
陈金甫说,此轮带量采购药品大幅度的降价主要挤掉了药价中的水分,包括大量的中间公关费用和“带金销售”费用。据此前公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显示,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25种药品拟中选价平均降幅达52%。
陈金甫认为,从行业发展来看,这种改革促进了行业围绕高质量发展、价值创新、市场竞争来推进行业的升级换代。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创新就是要解决劣币淘汰良币问题,真正让市场以优币淘汰劣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