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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细则发布

2019-01-19 08:36 中国证券报   孙翔峰 黄灵灵

1月18日,沪深交易所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总结前期试点经验,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夯实信用保护工具制度基础,发挥债券市场公开、透明特点和引导优势,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缓解融资难问题

2018年11月份,为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以市场化的方式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证监会组织交易所债券市场启动了信用保护工具试点,探索通过信用增进工具减少投资者购买民营企业债券的顾虑,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截至目前,上交所市场累计有13单信用风险保护工具落地,累计为5家企业提供融资帮助。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框架下已达成交易15笔,涉及名义本金共1.7亿元,并成功推出深交所市场首只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此次发布的《办法》规定,交易所市场信用风险保护工具分为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在交易系统转让。试点初期,交易所市场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协议以及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上交所相关人士指出,定价方面,信用风险保护工具定价完全根据市场规则进行,以期促进市场风险定价机制的完善。交易所对信用保护工具相关市场参与者进行备案。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风险管理框架基本成型

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信用风险保护工具的风险管理是重中之重。从公布的《办法》来看,以分层参与者架构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框架已经基本成型。

《办法》规定,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准;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此外,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合约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投资者只能与合约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在每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中,都有合约核心交易商参与,可以有效通过核心交易商强化业务管理。而凭证创设机构的资质要求更高,合约核心交易商中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突出的才可备案成为凭证创设机构。分层的市场结构,有利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适度集中和风险管理,一定程度上利于更好地管控业务风险。

目前国内市场对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核心交易商要求较高,需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近3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合约核心交易商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300%;其他投资者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100%。其中,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的合约核心交易商可以申请备案成为凭证创设机构。

根据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数据,国内目前有43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41家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以及49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

《办法》对可转让的凭证做了特殊规定,单只凭证创设及转让后的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凭证被炒作的可能性。

深交所相关人士指出,下一步,深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尽快推出信用保护工具配套规则,加快市场参与者培育,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推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常态化发展,稳步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范围。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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