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华融证券作为东兴证券公开发行“14东兴债”,非公开发行“18东兴F1”、“18东兴F2”、“18东兴F3”、“18东兴F4”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披露东兴证券关于弘高中太诉讼案进度。2019年1月7日,东兴证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弘高中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给付融资期内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东兴证券表示,“鉴于此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预计对发行人此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目前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据悉,早在2016年5月17日,弘高中太就与东兴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弘高创意1338万股的限售股,融资期限两年。此笔业务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弘高创意于2017年5月2日因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弘高创意”变更为“*ST弘高”。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应当提前购回或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但经东兴证券多次通知、协商,弘高中太并未提前购回或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由此,东兴证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此前,弘高中太还与安信证券、东方证券、申万宏源等多家证券公司涉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戴安琪)